国税总局:企业为员工支付保险应缴个人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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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 15:4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 (记者 陈二厚)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一份批复中指出,企业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一些地方关于企业为员工支付保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税务总局明确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
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金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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