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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贷一字之差:央行意见稿引发各方争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4日 11:51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韩瑞芸 北京报道

  央行的动作相当急促。

  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发布公告,向社会征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仅仅以一个月为限收集意见。

  4月15日,大限将至时,金诚国际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郑重地提交了相关意见与建议。此前,4月9日,金诚公司曾应数位业内同行、研究人员及法律专家的要求,组织了金诚信用沙龙,对央行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长时间的探讨。

  探讨结果是,很多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有着重重质疑。一个普遍的疑问是,征求意见稿并没有站在金融企业的角度考虑问题。

  面对质疑,央行的态度极为开放。央行新闻处一位人士对记者表示,公布征求意见稿,这本身便是乐于听取意见的行为。至于,采集了多少意见和建议,如何研究这些意见,如何修改《管理办法》,这均是央行内部的工作程序,不便公开。一旦该《办法》正式出台,央行肯定会发布相应的政策解读。

  金融界的“意见”

  具有对比意义的是,金融企业对7年前建立的央行的企业信贷登记系统颇多好评,但对现今准备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却是疑虑重重。

  “每放一笔贷款,我们都先要查询央行的企业信贷登记系统。这是放贷的必要程序。然后,我们还得将贷款金额、期限等等要素录入。这都是强制性的。一家企业在所有的银行贷了多少款,什么时候到期,都可以从这个系统上看出来。”浙商银行公司部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我认为不会涉及到银行重点客户流失和争夺。企业的某些信息是被屏蔽的。我所能看到的,只是自己银行对这家企业的贷款情况,至于其它银行与企业的资金往来,只知晓个大概。”

  央行的企业信贷登记系统的建立完全依靠政府财政投资,将分散在334个城市的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进行整合,共收纳全国400多万户银行贷款企业的信用信息。该系统于2002年实现全国联网运行。

  而央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就没有受到类似的欢迎。尽管,该数据库仍然是政府投资设立,数据库资料的供给依然是强制性地要求银行提供。央行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否则,将可能被处暂停或终止数据库的查询资格,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央行还可建议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但金融机构的确存在着某种“戒心”,因为征求意见稿并未说明,金融机构在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后,能相应得到何种“特殊待遇”、某些重要信息是否会在查询时被屏蔽等关键性问题。

  征求意见稿另外一个“争议“的地方在于,不仅强制金融机构提供资料,还强制金融机构必须“查询”——必须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这将作为以后金融机构个人业务运作的一个必要流程。

  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毛振华说 “我相信数据库能运作成功。但我们担忧的是这种运作模式。应该把强制查询的规定去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表示,强制查询意味着无差别地看待银行的防范风险的能力。“各个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不一样,有的银行防范风险能力高,不愿意要这个系统来帮它防范风险,这个《办法》实际上是对银行权利的限制。”

  同时,强制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这是否会构成拥有这些信息的个人构成侵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和信用权。“这里还有一个立法权的问题。《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实际上涉及到对信息主体权利规制的问题,如征信人和其他个人。”周汉华表示,“储户个人信息权源于商业银行法,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权不是基于现行法律,而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借贷合同产生借款人的合同权利,其中又包括个人信息权。而《办法》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侵权。根据立法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我认为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形式比较合适。以规章的形式会产生许多不确定性。”

  信用信息还是信贷信息?

  200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戴根有在“征信体系公共政策”国际研讨会上表示:“我们应该要获得企业和个人完整的信用记录。”

  戴所说的“完整的信用记录”是一个语义上的突破。按照一般理解,央行获取个人信用资料的来源是各家金融机构,而这些金融企业大多通过信贷关系同个人客户发生联系。所以,央行获得的信息,应该是一种“个人信贷信息”。

  但征求意见稿完全打破了信息源上的“单一”: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个人信用信息不仅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还包括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而个人基本信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借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我个人理解,《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信息采集范围扩大了,跟国务院给它的定位还是有一些不同。”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信用研究中心主任陈新年也表示,国务院于2004年给央行在征信方面的职能定位是建立企业和个人信贷登记系统。

  由于“信用信息”比“信贷信息”宽泛太多,一些业内人士推断,《征求意见稿》有陷入越权的嫌疑。

  “我觉得不应该叫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而应该叫做《银行个人信贷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因为个人信用数据来自于多家部门、多种渠道,不仅仅是银行,也就是说我们仅仅凭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来判定一个人的信用水平,可能是盲人摸象,只能摸到一部分。”金诚国际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艺认为。

  谁是牵头人?

  在2004年11月,央行向辖区内各商业银行下发的《个人信贷登记系统业务需求说明书》(征求意见稿)中,央行的表述语言还是:“个人信贷征信系统”建设。然而,一个月之后,人民银行便宣布,“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将在全国七个城市联网试运行。截至目前,已有十余个城市加入到该网络。

  央行是否是有意充当社会信息全面的奠基者的角色?

  《个人信贷登记系统业务需求说明书》强调了这种角色的迫切性:“目前我国从事征信业务的公司有近千家,但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业规范标准’和‘统一的监管部门’及‘全国性的信息共享平台’,各地画地为牢,以致数据采集成本高且质量差,严重阻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

  但是,国内的信用行业仍然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以及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领导小组三个“婆婆”来管理。

  “可以鼓励、推动相关部门都来做这些事情,包括银行。信用信息数据的建立和开放,这应该是市场各方来共同完成的事情,它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主任赵凤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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