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股民张某遇到了一件窝火的事,去年他在某证券公司购买的长江电力股票中签了,结果证券公司却没有通知到自己,自己被迫放弃认购994股,直接损失近2000元。张某找到证券公司要求给予补偿,但是遭到了拒绝。张某便将证券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被告证券公司提出,双方签订了配售新股协议,由原告委托被告申购新股。在新股中签的当天,被告拨打原告的手机关机,家庭电话也无人接听,被告已经尽到了义
务。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中签的投资者认购新股应当缴纳的股款,由证券营业部直接从其资金账户中扣缴。因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不能认购新股,视同放弃认购,有主承销商包销,证券营业部或其他投资者不得代办认购。而且原被告签订的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协议也明确规定,如遇到新股配售发行,被告将自动进行申购,原告于t+2日到被告方查询中签与否并存足款项,资金不足视同放弃认购,原告未尽到责任按规定进行查询,而资金账户又没有足额配售的资金,作为被告证券营业部又无法给予融资。因此原告没有足额买进长江电力的配售994股,完全是由其本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
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看出双方之间形成了代理关系。被告作为代理人应认真履行代理职责,如实及时报告代理事项的进展情况。被告为原告申购的股票中签,被告应及时尽力通知原告,便于原告在有效时间内存足款项进行认购。而被告在中签日拨打原告手机关机,至有效认购时间两天多的时间内未再通知原告,被告未尽到相当注意的义务,致使原告本应得到的利益未能得到。被告主张的《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格式条款,在原告不具备较强专业知识的情况下,被告主张以该约定免除其责任,不符合代理的法律特征,法庭不予支持。因此判决被告证券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18元。(张忠民贺静静韩刚)责任编辑:张涛 来源:烟台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