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银监会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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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 21:0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22日电 (记者 谢登科、张旭东)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2日公布了新近制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分为九章六十一条。“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托机构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贷资产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产。 “管理办法”要求,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制定《试点办法》时考虑的最重要的问题,也是保证试点成功的关键。《试点办法》中体现了以下具体措施:一是,只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投资者都是风险识别、管理和承受能力较强的机构投资者;二是,强调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殊性质,提示投资机构关注风险;三是,详细规定信息披露要求;四是,采用多种方法进行信用增级,满足不同投资机构的风险偏好;五是,建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决策机制;六是,防止相关机构利用特殊地位对信托财产施加控制,使投资机构切实享有信托利益;七是,建立贷款赎回或置换机制,防止银行出售高风险贷款;八是,建立相关机构更换机制,激励它们恪尽职守;九是,要求贷款服务机构单独设账,单独管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降低操作风险。(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