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专门针对非公企业的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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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 08:58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北京4月19日讯 记者 朱剑红 从国务院减负办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规范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行为,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近日决定,重点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并提出要加强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重申,近几年企业治乱减负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公布取消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等项目,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涉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进行清理,取消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和各种摊派。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 为建立健全对非公企业收费的审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部际联席会议提出,今后,所有新增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必须按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管理制度执行。 在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方面,对初创小企业减免登记注册费;纠正不执行国家关于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优惠政策的行为;取消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进出口贸易、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 部际联席会议还提出,禁止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拉赞助。今后,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批准外,不得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任何行政机关和单位都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行政机关和单位要求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的强制性培训,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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