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展清理市场经济活动中地区封锁规定的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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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 11:58 新浪财经 | |||||||||
北京市开展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工作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禁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区封锁行为,破除地方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商务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和质检总局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建发〔2004〕30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现提出北京
一、清理范围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商务、财政、交通、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制定的属于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对本地产品和服务予以特殊保护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均应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重点 此次清理的重点是含有以下内容的规定: (一)直接限制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 (二)限制本地产品和服务进入外地市场的; (三)专门针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收取费用的; (四)专门针对外地产品而且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技术、检验、认证措施; (五)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设定许可或审批的; (六)指定经营、购买、使用本地产品的。 三、清理原则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违背国务院第303号令的,予以废止;个别条款违背国务院第303号令的,予以修改。 四、组织领导 根据《通知》精神,市商务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监察局、财政局、交通委、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北京市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商务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流通秩序管理处承担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明确具体业务处室和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五、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2004年7月中旬至7月下旬。成立北京市开展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工作协调小组,制订清理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和分工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清理工作实施阶段。2004年8月初至9月底。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工作分工,开展清理工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废止或者修改,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存在违反国务院第303号令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地方性法规存在违反国务院第303号令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报请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向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建议。各成员单位于2004年9月底前,按照系统进行清理,并将“清理表”汇总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工作总结和公布清理结果阶段。2004年10月初至12月底。清理工作完成后,各有关部门于2004年12月底,将清理工作小结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会同市法制办共同汇总各部门清理结果,形成清理工作总结报送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并统一由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清理工作是打破地区封锁,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基础和前提。做好清理工作,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 (二)协调配合,狠抓落实。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按照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权限,分工负责,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大宣传,加强监督。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合作,加大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商品流通中实行地区封锁的各种规定进行举报,各有关部门应建立监督受理机制,必要时可设立举报电话。 附: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政策文件的清理表 北京市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 地区封锁规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五日 北京市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地点:朝内大街190号,市商务局425房间。 联系电话:6525.7924 6523.6688—2108 联系人:褚庆丰 谢凤珍 (来源:商务部网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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