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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法胎动立足流域管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 06:53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杨楠发自上海

  昨天(17日),首届“长江论坛”在武汉闭幕,大会宣读并通过了《保护与发展——长江宣言》,并指出,流域各地将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抓紧修订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并加强法制保障,抓紧研究、制订《长江法》。

  首届长江论坛组委会主席、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主任蔡其华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这次论坛充分肯定了以“维护健康长江、促进人水和谐”为基本宗旨的新时期治江思路,既要求部门各负其责,又呼吁流域进行综合管理。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在论坛上表示,目前,长江流域虽已初步建成由堤防、水库、分蓄洪区、河道整治等组成的综合防洪体系,但长江洪水灾害依然是心腹之患,水污染问题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水土流失严重,长江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的任务仍十分艰巨。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也表示,“实践证明,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只有从流域尺度入手采取综合措施,协调经济、社会和环境三者关系,进行有效的跨行政区现代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才能统筹解决流域可持续发展进程中面临的重大资源环境问题。”

  针对备受关注的《长江法》,蔡其华对记者表示,对于在长江流域如何建立“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等亟需解决的特殊性问题,只能以“一个流域一部法律”的形式解决,只能靠制订特别的《长江法》。《水法》作为一般法不能也不应该解决这些特殊问题。

  长江委于2003年就研究制定了《长江法前期工作大纲》,正式启动《长江法》立法前期研究工作。据透露,《长江法》主要内容拟包括:确立长江水管理的基本原则;确定流域水管理的相关主体及其责权利关系,特别是确立流域水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具体职责;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统一管理、水量和水质统一管理、取水用水与污水排放统一管理的原则,对长江流域规划、防洪、取水、调水、水保、土保、水政、水文、河道、堤防、边滩、蓄滞洪区等方面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长江法》将与《水法》、《防洪法》等法规配套,成为长江流域综合性水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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