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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新政规范国有产权转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 11:53 经济参考报

  杨大鹏  

  管理层收购呼唤程序正义

  4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正式向外界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在该《暂行规定》
中得以明确。有关方面表示,希望借此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保障国有产权有序流转。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当天表示,虽然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实现形式,并对调动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等。

  正是基于此种情况,在2003年底国资委已经出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下,此次又专门针对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这一特殊模式,出台更为具体的规范政策。早在今年“两会”之前,李荣融就曾向外界表示将尽快出台政策规范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该话题也得到各界广泛讨论,而今天出台的《暂行规定》仍然让大家感到意外,外界猜测的“MBO”一词已被规范为“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该《暂行规定》明确表示,只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或部门,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暂行规定》也强调,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其过程也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管理层参与购买企业国有产权的相关信息应予以明确披露。

  同时,对于管理层存在以下五种情况,包括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转移标的企业资产或在转让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在转让过程中采取各种方式弄虚作假压低资产评估结果的;违规参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重大事项决策的;无法提供受让资金相关来源证明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该管理层不得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

  对于国资委规范国有产权转让新政策的出台,曾经参与该政策讨论的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国资问题专家刘澄向记者表示,“该《暂行规定》应该可以有效的规范今后管理层收购的行为。”他说,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也无非是企业激励机制的一种,之所以如此遭人诟病,甚至在近一阶段国企MBO几乎成为国资流失的代名词,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产权转让过程的不规范、不透明。

  “国资流失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国有产权被低价贱卖,而此次《暂行规定》出台,就是为了保证国有产权在流转中的价格体现其真实价值”,刘澄教授认为,《暂行规定》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受让主体的资格,使心存不轨的管理层被排除在外;同时,进场交易放宽了对交易主体的限制;而信息公开、透明,也同样保障了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公允。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国资改革不建立统一的定价标准,任何企业的改革,都会面临资产流失的危险,早在1994年对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过程中就遇到这一问题,而此次《暂行规定》出台仍未解决这一问题。对此,刘澄指出,规范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在流转过程中,实现产权的交易定价远比实现其财务定价来的真实可行,在寻找不到国有产权价格“最优解”的情况下,通过充分的产权交易市场竞争无疑是使国有产权体现其真正价值的“唯一可行的次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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