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国企国有产权不得转给管理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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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 11:51 南方都市报 | |||||||||
相关规定昨日公布,中小型国企国有产权可以转让给管理层 本报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昨日正式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其中,大型国企产权禁转给管理层,中小型国企产权则可以转给管理层。
国企产权慎重转让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也不向管理层转让。 考虑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向一般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而是向企业“内部人”这类特殊的受让主体转让,为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暂行规定》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产权转让必须公示 另外,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管理层参与购买企业国有产权的相关信息予以明确披露,并特别明确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类似安排。 对于企业管理层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后的身份问题,《暂行规定》规定,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企业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管理层即成为个人股东。在此情况下,无论改制后的企业为国有控股或非国有控股企业,原管理层人员均不宜作为国有股代表或委托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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