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不好管理层不得收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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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 10:34 深圳特区报 |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最新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但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同时明确,管理层存在如下五种情形,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一是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是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是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是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五是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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