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国企股权禁向老总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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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 07:39 北京晨报 | |||||||||
昨天,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文件中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同时,文件也对此前人们普遍关注的国有产权定价进行了规定,要求管理层不得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
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晨报讯(记者 彭宇)昨天,国资委与财政部联手发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这一新规首次单独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做出规定,也为去年6月以来各界对这一文件的种种猜测画上了一个句号。 文件中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同时,文件也对此前人们普遍关注的国有产权定价进行了规定,要求管理层不得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 文件还规定,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国有股权激励试点不会受影响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昨天透露,对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工作,国资委正在积极研究制定专项的办法。 李荣融表示,《暂行规定》的出台,并不意味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将被叫停。 股权激励作为现代企业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允许企业管理层在企业经营到一定程度后持有企业的一定股权,激励管理层尽全力将企业经营好。李荣融说,激励试点属于国家确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内容,这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本质区别。 产权转让新规只适合中小国企 大型国企被排除在外 去年6月的“郎顾公案”后,包括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内的国资委各级领导,在不同场合都表过态: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宜实施管理层收购(MBO),但这些表态均属于口头禁令,并未在正式文件中明文写入。 此次的文件中“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则高居文件正式内容的第三条。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字,到2003年底,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有15万户,其中总资产在4亿元以下的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14.7万户,占98%。这14.7万户中小国企才是这次文件真正的适用者。 管理层持股比不受限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两家中央部委对人们强烈关注的管理层持股比例,在文件总共的16条内容中并未提及。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培敏昨天告诉记者,MBO的准确概念应该是管理层实现对企业的控制或控股,在文件中并没有对这方面进行明确的提及。这意味着,这一文件适用于所有向管理层转让国有股权的行为,不论转让比例是1%还是100%。 管理层不得间接收购 对于“管理层不得间接受让国有产权”的规定,李荣融昨天解释说,这是为了防止出现难以了解受让人真实身份从而导致对“内部人”监管不力;防止受让方资金来源不明;便于了解受让方的真实资信水平、资本实力、经营管理水平以及便于界定转让后的产权性质。 “这也是与我先前看到的草案内容明显的不同之处。”郑培敏告诉记者,“这条规定的写入,使企业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在操作层面上更为严格了。” 监管机构掌控定价权 在记者此前的采访中,定价问题始终是各方最为关注的问题,这一次,国家明确了“管理层不得参与”。 这份文件说,以上这些事项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实际上,这些担子最终将落到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上。目前,全国32个省级(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已全部组建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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