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怎么转让 出资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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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 07:1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昨就《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 出台背景 转让过程存在较突出问题
问:2003年底,国资委、财政部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3号令),现在又出台了《暂行规定》,出台的有关背景是什么? 答: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作为一种改革探索,对于调动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我们也发现,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等。为此,我们在3号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暂行规定》。 划分原因 大型国企涉及面广影响大 问:《暂行规定》规定,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可以向管理层转让,而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为何作这种划分? 答:《暂行规定》规定国有大型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目前由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许多条件还不成熟。国有大型企业涉及面广,影响大,一旦在此过程中出现问题,将会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冲击和波动。 其次,由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不利于国有大型企业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建立市场化配置经营管理者的机制,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 第三,由于国有大企业资产总量较大,一般情况下,管理层自有的和可以规范筹集的资金难以达到控股所需资金的数额,脱离我国实际情况推行管理层收购,很难避免不规范的融资行为发生,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中小企业一般资本较小,多数处于竞争领域。允许探索国有中小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符合党中央关于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精神及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 划分标准 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问:《暂行规定》对于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问题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执行的。这种划分标准能否适应各地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需要? 答: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的企业类型如何划分,直接关系到所涉企业管理层是否具有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主体资格问题。为此,我们考虑应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行企业类型的划分。目前,国家关于企业类型划分的文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另一个是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因此,《暂行规定》引用了上述两个文件,并规定今后国家关于企业划型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新的标准执行。当然我们也注意到,目前的国家标准主要是针对工业企业而设的,对于非工企业划分则不够详细,操作性不强。此外,如果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一些地区、部门所属企业,即使是关键行业、领域中的企业,也有可能被列入企业国有产权可以向管理层转让的范围。对于上述情况,还希望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机构在实践中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发展实际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总之,企业国有产权转不转让、转让给谁,应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结合各自的发展实际自主决定。 解读 管理层受让国有产权要过五关 《暂行规定》明确,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可以探索,但必须符合五个条件。 一是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是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三是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以下事项详尽披露:目前管理层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情况、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安排。 四是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五是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五种情况 不得受让国有产权 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局长郭建新昨日表示,管理层存在五种情形,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一是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二是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三是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四是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五是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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