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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新规管住国企MBO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 03:0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贾南 发自北京

  对于各界议论纷纷的国有企业MBO(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问题终于有了结论,由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共同制定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4月14日下午公布。《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
任。

  《暂行规定》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也不向管理层转让。

  为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暂行规定》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暂行规定》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管理层参与购买企业国有产权的相关信息予以明确披露,并特别明确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类似安排。

  在新公布的《暂行规定》中,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是新内容。《暂行规定》同时规定,管理层存在以下5种情况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一是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二是故意转移标的企业资产或在转让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三是在转让过程中采取各种方式弄虚作假压低资产评估结果的;四是违规参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重大事项决策的;五是无法提供受让资金相关来源证明的。

  为理顺产权关系,《暂行规定》规定,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企业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在第一时间采访了著名学者郎咸平教授。郎咸平指出,其个人对于MBO的观点已经在媒体上充分表达过了。国资委公布的《暂行规定》是规范国有产权MBO向前推进的重要一步,MBO本身是需要严格规范的,而中小型企业的MBO就更加需要严格的规范。郎咸平希望,《暂行规定》在今后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4月15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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