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再辩水利部 称淮水委发布意见应先协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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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 04:38 竞报 | |||||||||
本报记者陈琳报道 国家环保总局认为“淮水委擅发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属违法行为。对此,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程晓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淮水委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是依法按照职责从事,没有越权。”昨天,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淮水委应首先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经环保和水利两部门协商后,再统一公布,而不是由淮水委自行发布。”
淮水委是按法律行事 程晓冰说,1998年国务院“三定”(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和2002年颁布的“新水法”中,都赋予水利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定排污总量的意见”的职责。“淮水委是完全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从事工作的。另外,淮水委作为淮河治污的代言人,淮河治污成效如何,由淮水委公布也是符合规定的。而淮水委‘意见’出来后,我们按照‘新水法’的要求,已正式出文送交环保总局”。 淮水委与国家数据时间不同 “淮水委提出的排污总量限制数据,是使淮河水体变清需要达到的数字,现在还不能完成,是一个长远目标。而国务院批复的‘十五’计划,是一个阶段性目标。两者目标时间不同,但并不矛盾。” 应同环保部门协商后发布 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淮水委确实向环保总局送交了‘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但在‘意见’发布之前,淮水委没同环保部门协商,也没经过环保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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