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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家:中国资源税变革步伐正悄然加快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 18:47 《中国企业家》

  垄断油企海外上市的“漏洞”、地方政府对资源收益的不满、社会对矿产资源严重浪费的忧虑,正推动中国资源税变革的步伐悄然加快

  文/本刊记者 郭大鹏

  1月初的时候, 眼见2004年利润激增的大势已定,中石油董事长陈耕给“股神”巴菲
发出一份邀请信,请他出席今年5月在北京举行的财富论坛。5日,巴菲特以书面方式作了回复,称其当时持有中石油10亿美元市值的股票,并奉承中石油“对投资者来说是称职的”。

  到了3月16日,在香港举行的业绩发布会上,陈耕自豪地宣布公司2004年全年净利润达1029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加了47.9%。正是在这个场合,他透露了和巴菲特通信的事情。此时,在大洋彼岸,巴菲特又该露出笑脸了:投资中石油,真是划算。

  从2003年4月开始,巴菲特就通过旗下公司持续买入中石油股票。目前他共持有中石油23.48亿股流通股,相当于13.35%的股权,是中石油最大的外资股东。

  中石油公布2004年业绩后,有人做了一个计算:3月17日中石油收盘价4.925港元;粗略估算巴菲特买入中石油的平均价为每股1.68港元,这样他在中石油这只股票上的账面利润高达76.2亿港元——比香港当地几大蓝筹股去年全年的盈利还要高。

  不过,早在2003年的时候,巴菲特相中中石油的窍门,就引起了国内学者的警觉。因为中石油属下的油田,只为国家上缴非常微薄的资源税:8元-24元/吨。这意味着,属于全体中国人的资源性财富,大部分通过上市的这家国家石油公司被海外投资者“偷走”了。

  海外上市“漏洞”

  这背后是“中国在资源税收体系中存在的漏洞!”经济学家樊纲在2003年的一篇文章中,就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其中的症结。

  樊纲在文章中指出,近两年国际油价大涨,但世界上没有别的国家的石油公司仅因国际油价提高而发生税后纯利润大幅度增长、形成分红利润率高达100%以上的现象!

  据了解,在国外,在石油价格上涨的情况下,获益的主体并不是石油公司,而是产油国政府——各国通过石油特许使用税和各种各样石油税赋的相应提高,将石油的溢价部分收归国家财政所有。石油公司也不是一点好处都得不到,价格涨了,收入高了,石油公司总会分到一杯羹,但大头一定是国家拿走,归全民所有。

  在石油输出国组织会议上谈判油价与产量的,也都是各国的政府部长们,而不是石油公司的经理和投资者们。当然,在石油降价时,也主要体现为政府收入下降,只要价格不低于成本,石油公司总能得到成本加平均利润的那一份收入。

  今年年初的一次会议上,樊纲在谈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时,又一次提到了“中国的国民财富因某些垄断国企上市而流失海外”的问题。目前,樊的观点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要求变革资源税的声音也显得越来越响。

  《中国企业家》获悉,4月初,由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牵头组织的“我国石油市场体系建设课题研讨会”将举行。届时,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上海期货交易中心将分别就中国石油领域上中下游改革的课题研究做汇报。其中国土资源部的课题汇报中会就资源税改革提出方案。

  而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国家税务总局谢旭人局长也在记者招待会上明确表示,“下一步还要进一步完善资源税政策,使它能够更好地起到促进合理利用资源的作用。”

  敏感的分析师们也已经开始计算调高资源税对中国几大石油公司的影响。不久前,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发布研究报告指出,若资源税每桶原油征收1美元,中石油的纯利将减少5%,以2004财年1100亿元利润计,将冲抵55亿元。上调原油资源税后,中石化和中海油也面临同样的运营风险,若海洋开采与陆地开采上调税率一致,一直享受8元/吨最低优惠税率的中海油面临的冲击更大。

  《中国企业家》了解到,除了对海外上市漏洞的质疑外,地方政府对资源性收益过低的不满、社会对资源浪费严重的忧虑,这三方面因素正推动着资源税加快变革。

  地方政府的不满与努力

  “1吨油计税24元、一吨稠油计税12元,新疆全年的资源税只有5亿多,其中油气税4.6亿。这是10多年前的水平。在国际油价高企的今天,仍然保持这样的税率十分不合理。如果适当提高资源税并给地方留成多一些,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自治区财政紧张的状况。”3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副主席张庆黎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组讨论时说。张庆黎的话代表了近年一些地方政府对资源税税率过低的普遍不满。

  中国现行的资源税征收体制源自1994年的税改:税率由中央制定,税收归地方财政。征收范围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金属矿产和盐。多年来,资源税税率很少调整。在近几年石油、煤炭价格高涨的背景下,中央资源性垄断企业取得了高额的利润,但地方政府的收益却没有相应增加,自然难免抱怨。

  无独有偶。早在2001年的时候,全国政协常委克尤木·巴吾东的一份提案就对提高新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有详细的论述。

  当时,新疆作为继大庆、胜利油田之后,中国石油天然气资源的重要战略接替区的地位已经确定,丰富的油气资源和越来越大的开采量使得新疆经济对石油天然气工业的依赖越来越大。克尤木·巴吾东在提案的最后提出4点建议,第一点就是“将新疆境内各油气田企业的原油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调整为50元/吨;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4元/千方调整到15元/千方”。后经国家批准,2001年,自治区政府对新疆几大油田适当提高了石油资源税征收标准,年增收税款上亿元,地方政府得到了一定的“安抚”。

  有类似想法的当然不止新疆。“两会”期间,重庆代表团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的全体会议上,市长王鸿举向在座的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建议,重庆天然气资源税征收标准偏低了,应调高。他介绍,提高资源税额标准对企业成本影响并不大。“将我市天然气资源税标准增加10元,由现行13元/千立方米调整为23元,资源税仅为完全成本的2.8%,资源税占成本的比重仍然非常低,企业完全能够承受(重庆是中石油的势力范围,编者注)。”

  山西则在提高煤炭资源税方面提出了要求,并得到了积极的回馈。2003年10月中旬,山西省政协委员、临汾市政协主席张岗望在该市地税系统及相关企业进行调研时了解到,中国现行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从1984年以来一直未作调整且税额偏低,资源税收入增长不能同经济增长相适应,致使资源税保护国家资源、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此,他撰写了一篇《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急需调整》的文章,提出了“适当提高煤炭资源税适用额”等3条颇具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这一信息经山西省政协信息处、全国政协信息局逐级上报后,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做出重要批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于2004年8月专程赴山西省听取意见并进行了实地调研,并深入企业倾听了意见,基本掌握了煤炭资源税税负情况。同年,两部门联合下文,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到3.2元/吨。据初步测算,此次政策调整将为山西省每年增加税收10亿元左右。

  避免资源浪费的现实之需

  煤炭资源税过低的状况,不止影响到地方的税收,一个更触目惊心的问题是,带来了煤炭资源的盲目开采,造成严重浪费。

  据介绍,在中国的陕西、内蒙古、新疆,有不少煤矿煤炭层都很厚,有的煤层平均厚度有50米-60米。按国家规定,开采较厚的煤层要采用工艺复杂的分层技术,逐层开采,但成本会因此升高。而面对旺盛的需求,一般企业都很难抵挡住利润的诱惑,往往“挑肥拣瘦”地开采,不论煤层是10多米还是几米,都只是开采中间最“肥”的煤层,大量资源就这样被浪费了。这种现象被称为“吃菜心”。

  “在陕西北部和内蒙古的煤炭矿区,高达4.8米的综采支架随处可见。但这种设备只能开采出煤层“大蛋糕”中间很小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则被“揉碎”混合在地层中无法取出。在煤炭开发热火朝天的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很多10多米厚的大型煤田就这样被掏空了。”《半月谈》杂志去年底的一篇报道这样描述。

  据统计,自建国以来至2003年,中国累计产煤约350亿吨,煤炭资源消耗量超过1000亿吨。而在“吃菜心”式的开采过程中,我们至少扔掉了650亿吨的煤炭资源。按2003年的煤炭消费计算,这些煤够我们用近40年。

  只需缴纳低廉的资源税就可以开采煤田,这显然是造成煤炭资源巨大浪费的一个“元凶”。“两会”期间,来自陕西的政协委员纷纷就此发表意见。

  他们提出,从陕西的能源开采特别是煤炭开采来看,有不少问题需要引起国家重视。首先就是资源浪费现象严重。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按规范采掘要求其回采率应为80%-90%。但目前国家大型煤矿企业回采率最高不到50%,一般在30%左右。

  为此,委员们提出4点建议,其中有3点都和资源税改革有关:一、改变资源税计量依据,由现在的按企业产量征收改为按划分给企业的资源可采储量征收,促使企业尽量提高资源的回采率。二、调整资源税征收办法,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挂钩,按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确定相应的税收标准。三、适当提高陕西省现行的资源税征收标准,建议将陕西省各类能源资源税征收标准与周边省份和地区拉平,即煤炭资源税率由目前每吨的2.3元提高到每吨的5元,天然气资源税率由目前的每千立方米10元提高到每千立方米13元以上,石油资源税率由目前的每吨12元提高到每吨24元。

  与地方官员仅要求提高资源税税率的“利益冲动”不同,上述建议更全面、更具有“改革”的味道。不过,从目前本刊了解到的情况判断,资源税改革到底采取上调税率这样的“小动”,还是从体制上进行“大动”,还没有定论。

  资源税现行的征收标准

  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资源税征收的标准为:原油8元-30元/吨,天然气2元-15元/千立方米,煤炭0.3元-5元/吨,其它非金属矿原矿0.5元-20元/吨或立方米,黑色金属矿原矿2元-30元/吨,有色金属矿原矿0.4元-30元/吨,固体盐10元-60元/吨,液体盐2元-1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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