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出台新规 出口商骗税可停出口退税权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 07:58 新京报 |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本报讯(记者郭安)从今年5月1日起,凡是出口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停止其6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这是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
据介绍,该办法规定了可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包括三类: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明确了出口商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认定、注销认定的时限、手续等。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机关将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机制和监控机制,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