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发文规范出口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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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 03:39 第一财经日报 | |||||||||
昨天(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该《办法》将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
另据税务总局消息,今年第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累计完成756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4%,增收1282亿元。同时,全国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672亿元,其中退税399亿元,免抵调库273亿元。(陈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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