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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 19:28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关于向社会征求《中国人民银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和信誉,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草拟了《中国人民银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此办法有意见或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05年4月25日前将意见或建议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回复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

  联系人:张捷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

  邮编:100800

  电子邮箱:ltrmb@pbc.gov.cn

  传真:010-66012782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

  二00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1日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货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流通人民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装帧流通人民币是指将流通人民币进行外部包装或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装饰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受理机构。

  第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坚持总量控制、限量装帧的审批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独立、完整的会计财务核算部门和制度;

  (三)具有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

  (五)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第八条 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企业会计、出纳人员的资格证明;主要业务人员的简历;

  (五)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开具的验资证明和银行开户证明。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 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宣扬和传播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进行人道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三)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以经营为目的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企业法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

  第十条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用途、目的、数量、品种、样式、加工单位和装帧单位名称等内容。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企业法人其申请报告中还应包括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的规定程序办理,并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核发经营许可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核发装帧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获得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应将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或装帧流通人民币批准文件在营业场所公示。

  第十三条 获得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应将装帧样品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 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企业法人需要办理变更事项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获得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从事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属非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金额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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