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木佳10日北京报道】
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刘鸿志就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所谓“第一个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淮河水利委员会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背国务院确定的“十五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擅自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扰乱视听,干扰了国家排污总量控制工作的正常进行。
刘鸿志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淮河水利委员会理应科学核定并依法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而不是自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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