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局长拿19万引税奖励 是否受贿有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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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0日 13:3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由于对攀枝花市两级法院对公诉机关所诉“税务稽查局长受贿案件”的判决存在争议,昨日,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将这一案件的情况报告送到了四川省检察院。据省检察院有关人士透露,这一案件的公诉过程和判决结果尽管存在分歧,但对司法审判新领域的探索,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案件由来
税务稽查局长引税获奖19万 据检方介绍,被告人黄朝国自1982年即在攀枝花市税务部门工作,1995年至2004年2月先后担任攀枝花市东区地税局稽查所所长、稽查局局长。 1999年5月,攀枝花市仁和区民政乡政府为完成区里布置的税收任务,时任民政乡乡长的杨方勤找到攀钢钢城企业公司财务处处长张明贤,要其帮忙将攀钢企业公司西渣场的部分税收交纳到仁和区,张明贤告诉杨方勤要将交纳到东区的税引到仁和区交纳,必须经过时任东区地税局稽查局局长黄朝国的同意才行。在张明贤的引见下,杨方勤找到黄朝国,希望黄对该税收一事帮帮忙,并告诉黄朝国将按照仁和区政府的规定付给奖励费。之后,黄朝国到钢城公司查账,并指出劳务税、建安营业税可以缴到仁和区。随后,钢城公司先后两次将77.91万元的税收从东区缴到仁和区。仁和区财政按引税的30%以税务事业费名义划拨给民政乡23.37万元。 1999年9月底至10月,黄朝国获得了乡财政给予的23.37万元“引税奖励”,他除将其中的3.91万元购买了10吨油票用于东区税务局及稽查分局公用外,其余19.4万元据为己有。 审判结果 检方指控受贿罪名不成立 2004年2月14日,黄朝国被仁和区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04年9月1日,仁和区检察院向仁和区法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黄朝国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朝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存在利用税务稽查局长职务之便,帮助仁和区民政乡引税,收受该乡按一定比例给的费用,并将其中19.4万元据为己有的行为。但是,该款系仁和区民政乡政府根据仁和区政府客观存在的“引税奖励”政策给予的奖励。被告人黄朝国在主观上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不完全具备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其构成受贿罪,且其行为又无刑法明文规定为有罪。因此,判决黄朝国无罪。 2004年10月25日,仁和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攀枝花市中院受理后开庭审理,法院同样认为,黄朝国身为税务稽查局长,依法行使的是税务稽查权,对税收款项向何地缴纳并无决定权。仁和区民政乡政府根据区政府客观存在的“引税奖励”政策给予被告人的奖励,不能视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不构成受贿罪,遂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维持原判。 分歧焦点 “引税奖励”是否合法 在此案中,“引税奖励”究竟算不算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成为关注焦点。对此,记者昨日咨询了省检察院专家。 针对这一案例,检察院专家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能制订变通税收政策,显然,仁和辖区内执行的“引税奖励”于法无据,这不仅扰乱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还会造成税款流失。同时,黄朝国身为稽查局长,负有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职责,但在“引税可获得奖励款”的利益驱使下,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在东区交纳的税引到仁和区交纳并收受好处,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完)(记者杨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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