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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可能引发MBO新浪潮的文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 00:53 《中国企业家》

  通过对数位国资委官员、业界专家的采访,《中国企业家》对《暂行规定》的某些细则进行独家披露和解释

  文/本刊记者 葛 清

  散布在全国各地的15万家中小型国企的命运和面貌有可能因一份文件的出台而被改变

  《中国企业家》近日获得的确切消息称,《关于中小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最早将于4月初出台。而目前,该法规正在地方政府和国资委内部最后征求意见。这是自国资委和财政部自2003年底联合发文对国企产权改制作出严格规范、2004年年底国资委又叫停大型企业MBO之后,国资委出台的一份关于MBO的合法渠道和规则的文件。

  业界对此期待之强烈不言而喻。

  可以预见的是,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暂时规定》将是指导中小型国企改制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可谓一份MBO指引。中小型国企管理层,不管购买本企业万分之一股权还是99%的股权,都将依据该规定统一步调。

  这份还未公布的《暂时规定》会为管理层收购本企业股份制订哪些规定动作?中小型国企改制为因此而生出哪些新意?通过对数位国资委官员、业界专家的采访,《中国企业家》对《暂行规定》的某些细则进行独家披露和解释。

  《暂行规定》有哪些新内容?

  目前为止,原则上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有2003年11月和12月分别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这就是业内统称的“96号文”和“3号令”。

  “96号文”和“3号令”对于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只是粗线条的勾勒,业内共识缺乏有效操作性。大成律师事务所徐永前律师向《中国企业家》记者指出,即将出台的《暂行规定》正是对“96号文”和“3号令”的细化和衔接,不仅力图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堵住其间漏洞,同时也是为了保护管理层,使他们有合法的途径收购国有产权。徐永前是国务院国资委组织编写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指南》编审组成员之一,提出并倡导了产权改革中的主协调律师制度,是中国第一个以主协调律师身份介入职工持股的律师,在改制上市、职工持股、经营者股票期权、产权界定等方面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据悉,在这份法规中,被高度关注的MBO这个敏感字眼已被回避,代之以“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MBO在西方有特定的含义,一般指管理层收购控股。但在中国已经被演绎成‘无论购买多少股权’、只要有管理层参与都冠以管理层收购,为避免概念上的模糊和混淆,在制定有关政策(指《暂行规定》)的时候刻意回避了MBO这个概念。”针对国资委在措词上的这一微妙变化,国资委有关人士对《中国企业家》这么解释。

  这位人士说:“考虑到企业的管理层是企业内部人,是一个特殊的受让群体,这一规定正是为这种特殊受让群体量身定做,以便确保国有产权在转让过程中公平、公正、公开,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保证了管理层收购财产的合法性,避免收购以后出问题。”

  同时,在即将出台的《暂行规定》中,对“管理层”这个概念将被准确界定。此前,在2003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中明确了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其中规定企业的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而徐永前早前曾向国资委官员提出过:“事实上企业管理层不仅仅是这些人,还有党委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应把企业管理层的定义扩展到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人员。”

  在2004年末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上,国务院国资委前党委书记李毅中表示,中小型国企可以在满足如下5个条件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层收购。一是做好经营者离任审计,对企业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国企负责人不得购买股权;二是改制方案要由产权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制定,经营者不得参与转让决策等重大事项,严禁自买自卖国有产权;三是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所进场交易,出让价通过进场竞价确定,经营者购买股权与其他受让者必须同股同价;四是经营者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企业产权或实物资产进行抵押;五是除国家规定外,不得将有关费用从价款中事先抵扣。经营者持股比例应慎重考虑,比例不宜过高。

  《中国企业家》获悉,即将出台《暂行规定》中的16条细则正是围绕着上述5条核心原则展开。主要是针对资产在4亿以下的中小企业。

  按照2003年2月前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小型工业企业的标准是“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亿元以下。”按照国家统计局2004年5月份新调整后的标准,全国范围内4亿以下的中小企业总数大约有15万家。

  为中小型国企改制量身定做管理层收购规范,或许意味着国资委对国企中的管理层收购现象持谨慎放开态度。

  为什么《暂行规定》只针对中小企业?

  据《中国企业家》了解到的消息,实际上在国资委内部,关于中央大型国企的产权能不能向管理层转让、怎么转让是存在争议的。尽管部分国资委官员主张放开“中央大型国企的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禁令,但是就目前而言,大型国企的MBO政策仍属理论探讨范畴,MBO之门现在仍然只能暂时向中小企业敞开,国有大型企业的MBO是被明令禁止的。

  为什么中央大型国企的MBO被叫停,地方的中小企业却被放行?大型国企企业领导人的人力资本价值为什么就不能以管理层持股的方式得以认定?从国资委的眼光来看待这些问题,自有他们的回答。

  “管理层收购使所有权和经营权趋于合一,不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国企改革不能倒退20年。”2005年1月14日,前国资委副主任李毅中在全国国资监管工作会议总结报告中曾表示。据了解,这种观点在国资委内部是得到了普遍的认同的。

  《中国企业家》最近在某非公开场合听到某国资委官员对这个问题的一番阐述,从中人们可以看出国资委对于一旦放开央企管理层持股闸门后有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的担忧:

  “国资委去年下令叫停大企业管理层收购,这个问题涉及到,我们能不能构建和谐健康的社会,涉及到我们是不是在公开、公平、公正‘三公’的原则下、在阳光下透明地来做改制,也涉及到大量国有资产能否在改革当中有效地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每个大企业的资产都不是一年、两年积累而来的,也不是一届两届领导班子积累而来的,它是利用国家的政策,去运用各种各样社会、行政资源积累起来的。很多大企业的领导人,他们不是通过市场竞争检验或者选拔出来的,绝大部分都是行政任命到某个公司当老总。如果最后只是出点小钱——钱怎么出的不知道——然后(企业)就变成(领导人)控股了,也就是在一夜之间自己就变成了出资人,像这种情况,就是吴敬琏所说的最坏的市场经济,就是权贵结合。有些人是官员,他也拿一部分钱来买,按照职务的高低,领导拿大部分,中层拿中部分,员工拿小部分,按照权力的大小分配企业和社会的资源。如果一个企业这样、两个企业这样、将来很多企业都这样发展,国家大量的资产就会流到个人的手里,这个社会走向“黑社会”是很快的。

  “据我知道,大多数大企业、包括一些中央企业的改制方案中,管理层拿出来购股的资金都不是个人的,都是从企业借款,或者从下面的子公司借款,或者通过银行贷款,或者让企业从银行借贷,然后自己再借。像这种自己不拿一分钱,‘空手套白狼’可以说是对我们社会财富一个极大的侵蚀。

  “现在俄罗斯、甚至德国都在秋后算账。为什么呢?普京把尤科斯的老总抓起来判刑,他的理由就是,尤科斯老总利用俄罗斯私有化时期的政策空子,掠夺社会资产。那么我们这些管理层收购不规范的做法、暗箱操作的做法,肯定是不能被全社会答应的。你现在拿了一点小钱就充大股,变成你个人的资产,一夜之间你就变成了百万富翁,一上市就是亿万富翁,这在社会上肯定有极大的反响和冲击,最后政府必须要干涉。

  “我们现在的经营者持股,包括员工持股,跟西方国家的员工持股有很大的区别。据我们了解,全球500强85%以上的企业都有员工持股,95%的企业都有经营层持股,但是在西方国家,这些大公司的产权从来是非常清晰,一开始就是个人的、家族的,没有说通过改制,经营者最后变成老板。

  “但是在我们中国现在这个阶段,很多企业(通过)改革,经营者由打工者一夜之间变成了出资人。难道国有资产就是‘唐僧肉’?!社会分配如此不公,早晚会出问题的。”

  有观点认为,管理层持股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人力资本价值的认定,是对他们的有效激励——这是支持MBO的一个最重要的理由。而国资委对此并不认同。

  某位国资委官员私下透露:“去年年底,国资委开始(对国企领导人)摸清家底,反馈信息发现,国有企业领导人平均收入高于职工的平均收入14.5倍,那么就是说明,(国企领导人收入)太高了。”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亦曾在公共场合多次强调表示,对企业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可以多元化渠道,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年薪制、持有股权和股票期权等多种薪酬方式。

  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高级企业重组专家张春霖在接受《中国企业家》采访时说:“以伊利来说,如果郑俊怀的年收入达数百万元,前三名高管年收入512万元,恐怕已经不能说报酬偏低。”他认为,激励少数优秀管理人员,不一定要把企业的股权拿来作为补偿管理人员的报酬,即,没有必要一定要MBO。“企业改制时控制权的归属要按照另外一套原则来决定,论功行赏的原则不能普遍适用,控制权分配的基本原则应该是谁最有可能把企业搞好,而不是谁过去对企业贡献最大。”

  德勤会计事务所企业管理咨询中国区主管合伙人施能自也表示,MBO在国外也是多用于中小型企业,而且多半是由于股东不愿意再投资或吸引不来更多的投资者才采用的方式,一说到激励机制并非言必称MBO。

  从国家对国企改制的战略思路上来看,《暂行规定》先针对中小企业做起也符合中央对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原则。国务院国资委目前直接管理着181家中央大型国企,其中相当一部分可谓肩负着国家经济命脉,而且资产规模巨大,即使收购极少股份,管理层的资金来源也是个现实问题。而占据着国家数以万计的中小企业都掌握在地方国资委的手里,后者的MBO现象在某些地区已经普遍存在,或者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树欲静而风不止,因而针对中小企业的MBO行为做出规范,具有更现实的意义和实用价值。

  重拳出击“四宗罪”

  2005年1月13日,根据此前国资委、财政部、监察部及工商总局4部委对21个省区市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摸底督查情况,李荣融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国企改革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为管理层收购和国有产权交易不规范:管理层收购过程中企业负责人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以各种手段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公开,不透明,进场交易比例很低,甚至基本上未进场交易;有的财务审计不严,资产评估不实,虚构虚增成本,低估贱卖国有资产;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内外勾结、违规审批、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违法违纪行为。

  这就是广为人所诟病的国企改制“四宗罪”——自卖自买、暗箱操作、虚假评估、转嫁风险。

  这些问题的普遍和严重性促使国资委在2004年底下决心,明令禁止央企、国有上市公司搞MBO。

  但是,“并不能因为产权改革当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就停止产权改革。对MBO,我们从改革的理念上来说,不能把它全部的封死,中小企业还允许发展,但是要有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国资委的官员私下发表观点,对《暂行规定》的出台做出了解释:“《暂行规定》正是针对去年国资委、财政部、监察部及工商总局4部委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大检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非不允许MBO,而是要公平、规范地向管理层转让,给社会以交代。”

  在管理层收购过程中,最容易出问题的就是“交易定价”和“资金来源”。

  一位操作过变相MBO案例的资产评估机构人员深谙其中游戏规则,他说:“评估中无形资产的漏洞比较大,操作中为了压低价格,往往就把无形资产给忽略了。”而在资金来源方面,大多数管理层往往将企业资产向银行抵押,用这笔抵押贷款收购企业,这样个人不承担风险,风险由企业承担。这就是“空手套白狼”,经营者投入无几,一夜之间传奇地摇身变为“出资人”。

  无疑,这些作法令企业职工和以往退居二线的企业领导对MBO不满、反感强烈。某位国资委官员向《中国企业家》介绍,他们在调研中发现MBO的普遍手法是:为了合法受让,少付现金,管理层从职工安置费用上做文章。有些把职工安置费用标准尽可能的提高,因为从转让费用中抵扣之后直接支付的现金少了,但是职工安置费用并不直接兑付给职工现金,一种方式是折成股权,但是同股不同利,即职工不参与分红,管理层参与全部分红,实际上是蒙蔽职工,这势必埋下潜在矛盾;另一种方式是把职工安置费用作为对职工的负债管理,并堂而皇之称之为“人走结账,人在记账,退休的不算账。”管理层千方百计无偿占用这笔资源,如果企业经营效益很好没有问题,一旦经营效益不好,职工的安置费则无法落实,给企业埋下后患。

  一位在信访部门工作的人士对本刊记者感叹,很多管理层在参与国有产权受让时,政策上强调平等受让,而现实里更多的是不平等,给企业带来很大风险和社会的不稳定。在上访人员当中,大部分人员是职工合法权益没有得到落实,80%情况属实,80%要求落实的政策是合理的,80%是地方政府和企业领导工作简单粗暴造成的。

  《中国企业家》获悉,《暂行规定》在“交易定价”和“资金来源”方面,除了强调已有规定之外,将有更严格的细则规定;在管理层收购范围上也将会有更明确的限定,比如为了防止掏空企业,除了大型企业被禁止管理层收购,为大型企业主营业务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也在限制的范围之内。

  在中国,对国资没有统一的定价标准,这是一个难题。令人遗憾的是,《暂行规定》仍旧未能解决这一问题。施能自介绍说:“1994年、1995年中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就遇到这个问题,现在仍然面临同样挑战,而中国的中介机构对于数据的依据和理解、行业的技术水平以及整个交易过程都欠缺规范。”

  目前,常用的定价方法有现金流折现法、市盈率法、交易类比法、清算价值法、账面价值调整法、重置成本法等。但实际情况是,目标公司估值只作为成交价格的参考。且在张裕案例中,多种标准同时被使用,这愈发引得众说纷纭。

  “评估结果差异太大,很难说明问题。加强评估业的监督是一方面,改进评估方法至关重要。”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徐永前认为。而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粗略估计,国内评估机构采用重置成本法的80%,折现现金流法占10%到15%,剩余采用收益法的占极小部分。财政部曾经要求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后,用收益法校验,但是由于涉及未来收益的预测,国内评估机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难以操作,而企业普遍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也成为其不为之的理由。

  “国资改革不建立统一的定价标准的话,每一个企业的改革,都会面临资产流失的危险,无论是此前联想的MBO,还是在《暂行规定》出台之后。”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投资界资深人士断言。

  新版MBO办法的受益者(部分)

一份可能引发MBO新浪潮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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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企业家》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说明:表中只是极少部分企业的名单;符合《暂时规定》中标准的中小型国企主要分布在中西部,以及东北地区;表中不包括上市公司

  在即将出台的《暂行规定》中,总共有16条规定,主要是针对资产在4亿以下的中小企业。被高度关注的MBO这个敏感字眼已被回避,代之以“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对“管理层”这个概念将被准确界定

  在“交易定价”和“资金来源”方面,将有更严格的细则规定;在管理层收购范围上也将会有更明确的限定

  仍旧未能解决国资定价标准不统一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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