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新规有五大亮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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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 11:32 经济参考报 | |||||||||
针对日前公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7日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详细介绍这部新规的内容。记者发现,这部旨在维护缴存人利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的新规,呈现出五大亮点。 新规强化住房保障功能:规定缴存比例上下限、贷款最高额度 设区城市(含地、州、盟)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
新规体现与时俱进: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新规更好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先明确缴存责任主体,后办理合并分立改制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困难群体得到更多关爱:困难职工可提取存储余额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加强审核,防范风险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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