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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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 09:19 中国财经报 | |||||||||
姚长辉 贾学颖 “今后在车购办未接到总局批准免税文件(免税审批表)前,为了不耽误纳税人上车牌时间,可以先征税后退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印发了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指出,相关的补充通知不仅方便了纳税人,而且解决了以前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
据了解,《补充通知》就纳税申报问题明确规定:一是《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二是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三是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对于计税依据问题指出,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核定。 关于税款征收问题,《补充通知》指出,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补充通知》就退税问题明确,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购办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提供有关规定的所有资料,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车购办不能为其办理退税手续。另外,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补充通知》就免(减)税申请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车购办可依据已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直接办理免税手续,不需再报税务总局审批。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除税务总局已下发图片且说明图片视同免税图册的车辆不需再报税务总局审批外,其他车辆一律重新办理免税申请审批手续,并报税务总局审批。车购办未接到总局批准免税文件(免税审批表)前,为了不耽误纳税人上车牌时间,可以先征税后退税。二是设有固定装置车辆的生产企业在向当地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时,需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但不用填写免税申请表中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和购置日期。此外,还需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产品所在页码与技术参数页码,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补充通知》还指出,车购办在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前,需将纳税人的车牌号码打印或填写在完税证明正本上。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购办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据悉,在政策规定上,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另外,按照征管法规定,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逾期申报应交纳的滞纳金按万分之五收取。以上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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