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租金调整应公示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 07:48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 (记者 于祥明)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应在媒体上公布并进行公示。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办法》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是指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
《办法》还规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并且,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而继续租住的,应当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并要求廉租住房管理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租金的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出台这一《办法》,是为了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