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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杂志: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问题与对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 13:19 《中国金融》

  史建平

  近年来,我国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纷纷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国内商业银行的案例迅速增加。从1996年亚洲开发银行购买光大银行开了外资入股国内商业银行的先例至今,已先后有十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尤其是在2003年中国银监会颁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
法》之后,2004年先后有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市商业银行等国内商业银行与国外金融机构签订了入股协议,另外还有一批银行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引资谈判。随着2006年我国开放银行业市场的时限越来越近,将有更多的银行与外资金融机构合资、合作,以迅速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应对越来越复杂的竞争环境。

  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可能带来的问题

  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看来是一种不可阻挡的潮流,因为无论是对于外资金融机构还是对于国内中资商业银行来说,这种合资和合作带来的利益都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然而,在巨大利益推动的引资浪潮中,仍然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监管当局和国内商业银行高度重视。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就会直接影响引资的效果,最终有可能影响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健康发展。

  首先是银行控制权问题。外资金融机构入股国内商业银行,其目的绝非仅仅是取得部分股权、分得部分利润,作为其全球战略的一部分,这些外资金融机构最终都是希望通过入股中资商业银行,最终实现控制这些商业银行和相应的中国市场份额的目的。实际上,按照现行的外资金融机构入股比例不超过25%、单个机构入股比例不超过20%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取得中资商业银行的实际控制权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如果中资银行的股权比较分散,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不高,股份转让的意愿强烈,那么,外资的比例虽然不超过20%或25%,但仍可以实现对中资银行的控制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外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中资商业银行都是地处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效益比较好、历史包袱比较轻、有着良好发展前景的国内中小商业银行,这些银行掌握着我国最好的一批金融客户资源并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有力竞争对手,一旦外资金融机构控制了这些银行,就意味着外资金融机构轻而易举地夺取了中国最具有活力和潜力的市场,这无论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对于整个金融的稳定,都将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其次是银行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问题。定价问题是并购中都会遇到的问题,并购价格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中资银行的利益。在外资入股的谈判中,外资金融机构往往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盈利水平等指标压低收购价格,而中资银行也往往出于不同的考虑而被动地接受低价。由于特殊的原因,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市场价值不能简单地用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等通常的财务指标来衡量,也不能简单地按普通上市公司以净资产定价的方法来估算。从我国一些中小商业银行来看,由于其特殊的市场地位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实际的市场价值要高于用上述通常的指标衡量的价值,而这一点,即使是国际著名的评估机构也不一定充分了解,从而使得在银行价值评估中,中资银行的实际价值被低估,直接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第三是防止金融霸权问题。正如前面所述,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其目的绝非简单地取得中资银行的部分股权,分得部分利润,实际上,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只是外资金融机构全球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对这一点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正因如此,外资在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同时,也可能附有许多不合理的条款,借此推行他们的金融霸权。比如,有的外资银行在入股中资银行时,会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有的外资银行会借注入先进的管理经验的名义,高价兜售他们的某些专利、产品、管理系统等,中资商业银行必须每年为此付出高昂的成本;有的外资银行可能压制中资商业银行自身的创新和业务发展,按照其全球战略来设计合资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规划,将中资商业银行演变成为外资金融机构的一个分支机构;还有的外资金融机构可能把中资商业银行作为其转嫁风险的一个工具,将其在全球市场上的金融风险转移到中资商业银行身上。凡此种种,都是金融霸权的表现,将会极大地损害中资商业银行和中国金融业的安全。

  第四是中资商业银行引进、吸收、消化和自主创新的关系问题。诚然,中资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目的不仅仅是弥补资本金的不足,更为重要的是引进境外金融机构先进的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管理技术、管理经验,甚至经营管理制度和产品。但是,在引进的同时,必须要进行吸收、消化,最终提高中资银行自身的创新能力,也应当在吸收国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产品的同时,保持自身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适合市场需要的产品。一些商业银行在引进国外先进管理方法的同时,放弃了自身值得保留的优秀传统,甚至失去了继续创新的动力和压力,长此下去,中资商业银行只能成为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一个分销渠道。

  第五是引资之后的磨合期问题。外资进入中资商业银行之后,一开始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矛盾,从管理人员的思想观念、知识背景、行为方式到整个制度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都会有很多不适应,因此,引资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很难实现“双赢”。无论是中资商业银行还是境外战略投资者,对此应该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这实际上是两种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需要有一个或长或短的磨合期。如何尽可能缩短这个磨合期,需要合作双方的共同努力。

  第六是引资带来的中国金融业发展地区不平衡加剧问题。正如前面所述,境外投资者入股的商业银行,都是地处中国经济发展最好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一线,而他们所选择的合资对象,也主要是一些经营相对较好、历史包袱轻、财务状况较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商业银行。迄今为止,西部地区仅有西安市商业银行接受国际金融公司和加拿大丰业银行参股。这种状况继续下去,有可能使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更加不平衡,东部地区的银行越来越强,而西部地区的银行则在竞争中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金融资源将进一步向东部地区集中。这使得本来就面临严重的金融资源不足的西部地区发展更加艰难,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有可能进一步加剧。

  对策建议

  面对越来越热的银行业引资浪潮,我们在为中国商业银行对外开放迈出坚实步伐而高兴的同时,一定要重视上述可能出现的问题,防微杜渐,从银行监管当局到引资的商业银行,都应当从全局、从中国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处理好各种问题和矛盾,保证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有序性和稳健性。

  首先,必须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目的是为了学习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的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因此,我国的金融业对外开放,必须“以我为中心”,在开放我国银行业市场的同时,保持我国商业银行的自主性。在外资入股问题上,尽管在法律上规定了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的上限,从股权结构上看可以保持我国商业银行的自主性,但在实践中,随着引进境外金融机构的管理理念、管理技术、管理方法和经验,甚至直接引进国外的金融产品,一些我国商业银行长期实践中创造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服务产品,有可能会被抛弃。长此以往,我国的商业银行将逐步演变成为境外金融机构的一个分支机构,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性。中国是一个大国,尽管在现阶段,我国的金融实力还与我国的国际威望和国际经济地位不相适应,但从发展的眼光看,中国应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有话语权,这不仅包括在某些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上应该考虑中国的意见,也包括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有中国商业银行的原创产品和品牌。大量的事实证明,一味地照搬国外的东西是没有出路的。

  其次,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必然面临不同文化的冲突。金融是与文化紧密联系的一个产业,在引进国际先进的经营理念和产品的同时,必须使两种不同的文化得到很好的融合,才能产生积极的效应。这里需要处理好一系列问题,如国际惯例和中国特色的关系问题、管理人员的本土化问题、银行管理与国内法律制度的关系问题等等。因此,在境外战略投资者进入中国之后,不仅是有关商业银行,而且包括银行监管当局、同业组织等,都应当作出努力,以开放、务实的态度处理可能出现的矛盾,以尽快实现从资本的结合到文化理念的融合。

  第三,在引进国外的资本和管理的同时,一定要注意消化吸收,着力培育和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引资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最终的目的是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管理水平也好,核心竞争力也好,关键是人才。因此,在与境外投资者合资、合作的过程中,各商业银行一定要把人才培养作为一个重要内容,致力于在较短的时间内,培养出一批本土化的又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通过这些人才,消化吸收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提高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人才培养可以有多种选择,如可以在战略合作框架内设立人才培养条款,派遣中资银行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到外资金融机构学习、交流;也可以请外资金融机构专家到中资银行参与管理并培训中资银行相关员工。

  第四,避免外资金融机构借入股之际搭配兜售某些专利或产品,从而损害中资商业银行的利益。某些外资金融机构往往在注资的同时,作为条件之一,将一些产品或商业专利以高价搭售给中资商业银行。这样,即使这家商业银行经营状况不尽如人意,外资金融机构也可以按合同坐收产品或专利的使用费,中资商业银行甚至还要每年付出大量的服务费、维护费和咨询费。因此,中资商业银行在引资谈判中,必须严格把关,避免引入一些不适用的产品或专利,同时,要充分论证这些产品或专利收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第五,监管当局应该加强对外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监管。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对我国的银行监管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由于没有现存的专门监管法规,许多方面存在监管真空。作为银行监管当局来说,一方面必须加快立法,尽快建立和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并购中资商业银行的有关法律规章,另一方面,对已经出现和正在准备引资的案例加强监管。尤其应该注意的是中资商业银行市场价值的确定问题、银行控制权问题、外资金融机构的退出问题、外资金融机构的风险转移问题等,确保在引资过程中中资商业银行和中国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第六,要注意对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政策引导,避免加剧金融资源配置的不平衡。从商业利益考虑,外资金融机构选择经济发达地区有着良好前景、易于控制的中资商业银行入股,是无可厚非的。为了避免加剧我国金融资源配置的不平衡性,银行监管当局应当采取适当政策,在尊重境外投资者选择和中资商业银行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外资投资中西部地区的中资商业银行,以达到全面提升我国商业银行整体竞争力的目的。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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