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颖
北京报道
日前,清华大学法学院与香港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司法和法律职业道德国际学术研讨会”间,香港律师公会副主席罗志力和香港大律师公会前任主席陈景生接受了本报记
者的专访。
香港律师公会1907年注册成为“保证有限公司”,而大律师公会则是于1949年根据社团条例注册成立。这两个公会同为纯民间性质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在对香港律师的职业道德管理和利益维护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罗志力和陈景生告诉记者,香港律师公会兼具双重角色,当有人投诉律师时,律师公会要为投诉方“说话”,而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的维护也有赖于律师公会。管理执业大律师的职业操守,与维护大律师的合法利益,同样是大律师公会创立的初衷和一直遵循的准则。
《21世纪》:香港分大律师公会和律师公会,这样的划分有必要么?
陈景生:香港律师制度渊源于英国律师制度,因此律师界存在着大律师与事务律师两个分支。在业务范围方面,事务律师只被允许承办地方法院及以下法院管辖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务。大律师则出庭担任辩护人。
事务律师申请大律师资格的,至少应在申请时的三年前已在香港获得事务律师资格。所以,由于律师种类不同,职责的差异很大,成立不同的专业组织更为合理。
律师资格要经过律师公会考核批准,大律师的资格也是由大律师公会自己授予具备资格的人。不过不管要成为律师还是大律师,之后要向香港最高法院申请,由该法院法官承认申请人为律师或大律师,律师公会或者大律师公会才最后发执业证书。
《21世纪》:对于律师资格的审查,似乎都主要在专业方面。那么律师的职业道德操守如何考察呢?
陈景生:事前的考察是不容易做到的,所以通常只能依赖成为律师以后的监督。香港大律师公会对律师的监督是由一个独立的纪律审查处进行的,这个审查处主要对客户投诉进行审查。
我们对大律师的管理在形式上没有那么严格,纪律审查处也很少主动对律师进行调查,一般情况下,都是因为客户有投诉大律师收费等执业过程中的其他道德问题时,纪律审查处才开始调查。不过调查结束,一旦发现确有其事,对于大律师的惩戒也是不犹豫的。
根据不同的违规程度,对大律师由轻到重进行罚款、停业、取消律师资格的处罚,当然,如果严重到触犯法律,则依照法律进行处罚。
罗志力:对律师的监督机构,在律师公会的称作监察会。监察会承担的责任是同样的,对于律师的惩戒标准也相仿。不过,由于律师与大律师的职责和工作不同,所以违规的标准也不同。但是,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都是会受到专业协会先期的审查和处罚的。
《21世纪》:那么公会平时的事务是怎样进行?这个机构是如何产生的?
陈景生:大律师公会有一个执委会,来对日常事务进行处理。执委会是大律师公会内部选举产生,每年都更换其中的一半,所以相当于每两年更换一批执委会成员。
罗志力:律师公会下面分工很细。按照所从事方向的不同,分为几十个不同的机构,而平时的日常事务,通常都是由这些机构自己按照自身特点进行安排。律师公会本身对于律师的一些非执业行为,比如研究调查之类的工作是不进行干预的。
《21世纪》:律师是司法环节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大律师公会和律师公会是否与律政司会经常有交流,比如律政司会在某些方面指导两个律师公会?
陈景生:香港专业人士不附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大律师公会也一样是独立的专业协会,完全不从属于任何政府机构。如果说有交流,那么这种交流仅限于律政司在需要大律师公会提供意见时,会向大律师公会征询。而大律师公会很少有主动与律政司沟通,除非律政司做出的一些决定会影响到大律师的利益。
《21世纪》:没有这样一个政府部门的协调,在律师行业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或者说矛盾时,怎样协调和解决?
罗志力:这完全需要律师公会自己去解决了。律师公会即使因此承担骂名也会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公共利益为先。其实在短期是对律师不利,但是从长远看来,律师的社会声望可能会因此更高,那么对律师其实是件好事。而且,公共利益的平衡对于社会稳定有好处,法律在这种稳定中才能更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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