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将修改———
本报综合报道 北京市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其中提到国有、集体企业转让整体产权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经转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从昨日起至4月20日,市政府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草案)的修改意见。
据介绍,原规定是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权交易中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市政府决定修改该规定,并从今年起实施新规定。
为了确保在产权交易中职工的合法权益,草案新增规定:国有、集体企业转让整体产权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经转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而转让方提交委托交易的文件,应当出具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的证明材料。
此外,第八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这意味着将原由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权,移交市发展和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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