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简化出口退税手续 可免予提供完税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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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 14:05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朱桂芳 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通知规定,今年报关出口货物、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而出口企业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手续。未认证或认证不符的,不得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据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介绍,自今年4月1日起,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出口书刊、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出口企业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强调,此前已经取得普通发票的上述货物,出口企业需在4月1日以后出口的,须于4月15日前到市国税局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上述政策具体执行日期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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