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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11项市属国企监管制度 明确薪酬管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 11:48 深圳商报

  其中涉及薪酬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表示,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员工薪酬,不得超标发放或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或公费旅游等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

  本报讯 记者 胡佩霞 实习生 周林艳 记者从2005年深圳市国资国企工作会议上获悉,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强化基础管理工作,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
作、投资管理、薪酬管理、资产评估管理等11项监管制度昨正式下发。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是对原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的修订。修订后的制度更强调可控性,细化了请示和备案事项内容,强化了对执行情况的监督。这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为企业领导人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国有企业投资行为要符合国家和深圳市有关产业决策;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不得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包括炒作股票、期货等。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表示,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员工薪酬,不得超标发放或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或公费旅游等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暂行规定》要求各企业建立薪酬预算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工资总额预算控制、审计和跟踪监管,统一薪酬构成,控制薪酬总额,将员工薪酬作为年终审计和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将国有产权变动的监管范围扩大到政府和国有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及权益的变动,以及增资扩股、改制等导致产权变动的行为。同时,将资产评估的监管范围扩大到市属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或与非国有单位进行合作、合资等经济行为。

  作者:记者 胡佩霞 实习生 周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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