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5日电 (记者 姚润丰)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必须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审计、监察和监督。
5日正式施行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对此明确规定,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
员会办公室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监督和稽察。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移民工作的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办法指出,对征地移民的调查、补偿、安置、资金兑现等情况,应以村或居委会为单位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项目法人会同省级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对移民安置及生产生活情况实施监理、监测。
办法要求,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要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受理”的原则认真解决。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验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总体验收。移民安置验收未通过,不得进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
办法强调,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稽查、审计、监察、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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