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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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 15:31 新京报 | ||||||||
陈光 新京报 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调整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凭普通发票办理退税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今后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调整后的政策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