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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缺陷致管理缺陷 包头亿元骗贷案背后的博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 15:26 新京报

  新京报

  在缺乏适时监管的情况下,银监会总结性公告引来包头地方质疑

  这是“缺乏适时监控的机制和适时反应的力度造成的结果。”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的一位工作人员如此评价包头案各方态度不一的情况。

  “问责”成为银监会公告的结束语的主题,“2005年,银监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问责制’,有效震慑金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全力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

  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的农行汇通支行市府东路分理处,虽因违法经营被银监会点名,但目前正常运营。

  “银监会的公告在数字上有水分。”3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分行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如此回应外界对该行信用问题的质疑。

  而此前一天,内蒙古银监局包头市分局办公室主任王海军发出了另一种声音:“这个案子要是拿不出来,过两年就可能越弄越大,少说也得10来个亿。”

  两种相互矛盾的说法围绕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于3月24日发布的一则公告。该公告称:从2003年7月2日到2004年6月4日,农业银行包头市汇通支行市府东路分理处、东河支行,包头市达茂旗农村信用社联社所辖部分信用社的人员与社会人员相互串通、勾结作案,挪用联行资金、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办理假质押贷款、违规办理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谋取高息。已查明涉案资金累计98笔、金额11498.5万元。

  记者实地采访获得的信息显示,这宗金融案件涉及的当事各方态度不一,而涉案金额的计算方式成为构成矛盾的一个焦点。

  另据当地媒体报道,自2004年6月8日起,包头警方曾以挪用资金罪名对达茂旗农村信用社联社有关人员展开侦查。包头市银监分局王海军确认,此案与银监会通报的案件系出同源。但记者注意到,在包头警方的调查结论中只字未提农行,而银监会通报的公告对包括农行在包头的下属有关部门则使用了“骗取银行贷款”的表述,显然区别于之前“挪用资金”的定性。

  “数字”

  1亿涉案资金的计算方式

  银监会的通报并未列明98笔总额11498.5万元涉案资金的明细,“银监会铁腕监管包头农行亿元大案被查”的说法,使农行包头分行感到了压力和委屈。银监会工作人员称,这是逐层审核的得到的结果。

  “达茂旗的信用社基本上全部沦陷,后来处理的人员,属于信用社的也大概占到四分之三。银监会却在公告中把农行摆在前面。”3月28日,农行包头分行办公室人员左宇丞的上述说法基本代表了农行方面的态度。银监会的通报并未列明所谓98笔总额11498.5万元涉案资金的明细,但多家媒体在发布消息时使用了“银监会铁腕监管包头农行亿元大案被查”的说法,这使农行包头分行感到了压力和委屈。

  左宇丞的领导、农行包头分行的办公室主任介绍,事发后,分行曾全面清查,汇通支行涉案资金800万左右,基本全部追回,东河支行涉案资金1700万左右,也已经追回900多万,涉案资金绝对没有1亿多。

  农行包头分行另一位中层干部则透露,近日,该行的四位关键领导兵分两路出去“斡旋”,两位奔赴呼和浩特与内蒙古银监局协商重新“修订”公告,另两位坐镇当地与包头市市长共谋挽回形象“大计”。估计马上将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一个解释性公告,公告的核心内容即是将案件中农行与信用社的责任划清界限。

  “我们要讨个说法。”这位干部称。

  包头市银监分局办公室主任王海军就此回应说,43名涉案人员的数目是逐层审核的,肯定没错。资金并非指纯粹的现金积累———这种骗贷案是犯罪嫌疑人从银行骗出贷款后,以高利贷的形式转贷他人,赚取其中利差。这样每放、收贷一次,就算是一笔涉案资金。“比如钱可能还是100万,但放、收贷10次,涉案资金就是1000万了。”

  至于公告为何将并无行政从属关系的农行与信用社合并涉案金额,王海军说,这需要由银监会新闻发言人统一答复。

  银监会公告对这一调查过程的描述是:“2004年,在银监会的统一部署下,内蒙古银监局针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现状和风险状况,组织开展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的现场检查。包头银监分局在对农业银行包头市分行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所属汇通支行、东河支行在办理个人质押贷款和贴现业务中,个别工作人员与信用社及社会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等违法违规经营。”

  “性质”

  骗贷还是挪用资金

  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称“6·8”案侦查结束后早已移交给包头市检察院,对银监会公布的亿元骗贷案并不知情。包头市检察院也并未受理银监会公布的那件亿元大案。银监会披露受处分的43名责任人中,农行包头分行只有10多个人受到处理。

  记者采访中发现,更多的农行职员并不了解此次“亿元大案”的详情,但他们对去年爆出的达茂旗农村信用社挪用资金案更加熟悉。

  由于案发2004年6月8日,达茂旗农村信用社挪用资金案在当地被称为“6·8”案。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位知情警员透露,包头市银监分局与经侦支队一度密切配合,迅速打开了破案缺口,但在案件调查深入展开时,双方出现了分歧。

  按这位知情人士的说法,银监局属于垂直管理模式,不受所在地政府的制约,因此希望一查到底。但包头市经侦支队出于为本地形象着想,则希望尽量淡化处理该案。同时,信用社方面也展开“危机公关”,为包头市经侦支队捐赠了一笔“办公经费”。

  “达茂旗信用联社的确为经侦支队提供了一定办公费用。”经侦支队一中层干部确认了这个说法。

  另一位本地人则表示,上述现象在警方经费十分紧张的西部省份,可以说是一种“潜规则”。

  上述经侦支队的警员介绍,银监与公安就“6·8”案的合作侦查在确认1700万涉案资金数额后中止。双方在案件的定性问题上也产生了分歧,银监分局认为这是骗贷案,而经侦支队则倾向于挪用公款的定性。

  此后,包头市银监分局开始展开独立调查,并最终通过银监会发布“亿元大案”的公告。

  而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公室主任段钢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明了警方的态度。段钢说,该支队负责的“6·8”案侦查结束后早已移交给包头市检察院,至于银监会公布的这件亿元骗贷案,经侦支队方面并不知情。

  包头市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唐玲告诉记者,该院并未受理银监会公布的那件亿元大案。而“6·8”案去年经市检察院审核后,认为属于挪用公款案,根据涉案金额和犯罪情节量刑应该在15年以下,不属于市级检察院受理范围内,故早已移交给达茂旗检察院受理了。

  当地一位消息人士透露,最终达茂旗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的罪名,批捕了4名信用社主任,但不久释放其中1人,另外3人也已取保候审。

  “不放他们出去,谁去收这笔钱?”达茂旗检察院检察长朝格苏力德证实了涉案人员取保候审的消息,他说,“一千万在大城市可能算不了什么,但在达茂旗却关系到一个农村信用社的生死存亡。”

  这位检察长认为,信用社与老百姓的利益休戚相关,办案时要考虑到法律影响、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这个案子我争取把三者统一起来。”

  但这个取保候审的事实同时表明,银监会公告中最具威慑力的“移送司法机关3人”,其实已是“过去式”的陈述了。

  对于为何在主要责任人取保候审之后才发布公告,银监分局王海军的解释是:银监会一直在核实情况。

  “复杂因素太多。”银监分局的一位职员则透露,去年办理该案遭遇了不少阻力,本来银监分局想一个月就办完,结果却弄了一年。

  一个相关事实是,案件的查处对包头农行系统一批官员产生巨大冲击。

  按公告所述,银监会“责成有关单位对43名责任人进行处理。其中,移送司法机关3人,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资格3人、5年任职资格1人,开除公职13人、留用察看1人、撤职7人、降级3人、记大过5人、记过1人、警告5人、通报批评2人、辞退4人、免职3人。”

  上述人员中多少属于农行系统,多少属于信用社系统,目前尚无具体资料。但农行包头分行人事处一位负责人透露,“全行共有10多个人受到各种处理”。

  在公告所述及的农行汇通支行,记者获得的一份红头文件显示,该行一位副行长在去年12月递交辞职报告。进一步的消息显示,此次银监会公告中提到的农行汇通支行和东河支行的所有主要负责人全部撤职,农行包头分行的几位副行长被撤、调,一把手也因“6·8”案后的连带责任被调走。

  另据达茂旗信用联社副主任侯国忠介绍,正主任和理事长因“6·8”案双双免职,全旗共有11名信用社员工受到处理,其本人亦受到警告处分。

  “手法”

  高息吸纳储金、需开大额定期存单的背后

  监管部门指出,这样极易露出马脚,而且这样长期的、频繁的、大额的质押贷款也极容易引起农行信贷人员的警觉,因此必须买通银行内部人员进行里应外合,因此恰是这些手段使较为简单的作案模式,最终升级为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骗贷案,从而将大量银行员工拖下了水。

  在银监会公告中,提及了银行、信用社人员与社会人员相互串通、勾结作案的问题,而廓清相关操作手法,显然关乎案件的定性。

  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一份工作简报显示,2003年7月至2004年5月期间,达茂旗4名原信用社主任涉嫌挪用资金1700万元。

  其具体手法是:以高息形式吸纳储金,然后采取不入账或删除电脑记录等手段私自截留,放贷后赚取利差。

  一位在信用社长期工作的人士告诉记者,这是一种简单但有效的牟利模式,平时“借鸡生蛋”,用别人的钱放贷牟利,在年末结算时再把钱还回来,一般就没事。即使发现了,也就是“违规操作”,违法也只算是“挪用公款”,较为容易打“擦边球”,因此在基层金融机构中较多存在。

  事实上,信用社人员的这一牟利手法并不会与农行发生关联,农行包头市分行一位知情人则透露,达茂旗信用联社部分人员还使用了另一种更为极端的作案手法———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去办理质押贷款或者套取现金。即借用当地诸多私营企业的户头开具大额存单,单子和印章等全部真实,但信用社其实并没有这笔款入账,接着用这些“假存单”去农行办理质押贷款,随后用所获贷款再放高利贷,赚取其中利息差额后分红,最后再次通过“关系企业”来回过账,以此完成最后的一道“工序”,洗钱。

  另一种方法是,信用社为“关系企业”虚开存单的次日,关系企业以各种经营业务账款的名义将存单上的“资金”,转到一些社会人员在其他银行的账户中去,转账后的第二天再删改电脑记录进行冲账,消灭该笔资金吸入和转出的痕迹。最后,这些社会人员再从账户中提取现金开始放高利贷。

  而这些“关系企业”就成了银监会公告中所说的与信用社人员勾结的社会人员。

  业内人士指出,企业凭着虚开的大额定期存单去办理假质押贷款或套取现金时,银行负责信贷的业务人员一般要去做资产评估,甚至到开户的信用社去查账,这样极易露出马脚,而且这样长期的、频繁的、大额的质押贷款也极容易引起农行信贷人员的警觉,因此必须买通银行内部人员进行里应外合,因此恰是这些手段使较为简单的作案模式,最终升级为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骗贷案,从而将大量银行员工拖下了水。

  “100万在手里每倒一次,就轻轻松松赚两万,结果一些农行支行看着眼馋,居然主动和信用社勾结起来。”农行包头分行的一位人士说,银行向外发放大额贷款时,信贷人员或主管信贷的行长收受回扣的现象在银行业十分普遍,而信用社的高利贷还会给以上人员更多的额外分红,正是在这种利益驱动下,农行东河支行的涉案人员主动与信用社勾结,对信用社出具的虚假存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但有眼馋的,也就会有眼红的。

  一位知情人透露,2004年6月份,达茂旗某信用社内部员工抱怨领导“肥水不流外人田”,悄悄向包头市银监局举报,最终引爆了震惊全国的亿元大案。

  “制度”

  银行适时监管难题

  这是“缺乏适时监控的机制和适时反应的力度造成的结果。”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的一位工作人员如此评价包头案各方态度不一的情况。

  “只有知情人举报,或是上头发现问题后下达任务时,联社的检查才能发挥实质性作用。”3月29日,达茂旗信用联社副主任侯国忠说。

  侯介绍,达茂旗是个牧区,牧民居住分散,22个网点、13个信用社也星罗棋布,其中距离联社最近的也有35公里,最远的则达到120多公里,巡查一圈至少要走1100多公里路,耗费20多天。仅从时间方面而言,难以开展经常性的检查。

  其次,该联社只有20多位业务方面的员工,每次只能抽出六七个人出去检查,体力、精力消耗相当大,人力方面非常紧张。

  “要是当时实现了电脑联网,就不会出现1700万的大事。”侯国忠说,目前全旗的大多数信用社还处在手工操作的原始阶段,许多情况不能及时反映到联社,而且纸质账单翻阅麻烦,很容易出现疏漏。更严重的是,手工操作的条件下,对于并未登记入账的资金根本无从查起。

  而国务院发展中心研究员陈剑波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目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股权结构缺陷导致管理结构的缺陷,是出现这种大案的根本原因。

  陈剑波曾长期致力于农村金融体制方面的研究,他介绍,全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有两个大方向,一是建立合作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另一条路就是把乡级信用社取消,筹集群众资金建立集体所有制的县级信用联社和下属分社;前者可以吸收一些单笔数额较大的非农资本进入基层金融体系,对农村金融机构内部的经营人员和高管人员形成有力约束。而后者在吸收股本时多是依赖于零散的民间资本,股权分散,难以聚集成有效的监督力量。

  而在员工可以参股的情况下,员工是工作人员同时又是股东,利益就极其容易与高管趋同,和高管联合起来形成垄断决策的局面。这样在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背景下,员工提出反对意见就等于跟自己的经济利益过不去。如此,极容易出现将信用社委托给社主任一人的“人治”局面。

  对于未来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的防范,陈剑波并不乐观。

  他认为,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地区依然是垄断资金控制者的地位,局面很难打破。另一方面,国家目前只是建立了一个监管系统的框架,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银监部门,但全国共有各级信用社2万多个,银监部门根本没有充分的人力进行监管。

  而作为股东的农民一般都不懂经营管理,所投入的小量资本又不足以驱动其去学习相关知识,或是关注信用社的发展,使信用社人员有进行不法行为的可乘之机。

  陈剑波因此提出,应该在各级政府中也建立专门金融监管部门,使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相结合,形成完备的监管体系。“可能耗资巨大,但政府有必要提前为防范金融风险支付成本。”陈剑波说。

  银监会银行监管部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银监会每年都会收到很多类似包头农行这样的违法经营的举报,在调查过程中,能明显感觉到来自地方的压力。“如果调查结果和举报事实相吻合,无疑会影响到地方和相关部门的政绩。但像包头这样,认为银监会夸大事实,如此处理相关人员的情况还是非常少的。”这是“缺乏适时监控的机制和适时反应的力度造成的结果。”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的一位工作人员如此评价包头案各方态度不一的情况。

  该工作人员认为,尽管在2004年9月,银监会在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要点中,就监管问题曾特别强调控制关联交易,防范贷款集中度风险。要求各城商行要切实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严禁股东违规获取银行贷款,切实防范关联交易风险。银行要制定严格的关联交易控制制度和办法,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要限期处置,造成损失的要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但无论是一群银行分理处主任“主演”的山西“7·28”系列诈骗案,还是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河松街支行原行长涉案的“高山案”,包括中行大连分行普通员工涉案的“翟昌平案”,这些案件事实上都是早已发现苗头,但没有能及时处理,“从体制上来检讨,跟监管体制上的适时监控和处理的力度不够也有很大关系,香港廉政公署可以做到对一个公司出纳人员行为的监控,我们现在还做不到这一步。”

  “问责”成为银监会公告的结束语的主题,“2005年,银监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问责制’,有效震慑金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全力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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