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开征集意见 产权交易监管权拟交市发改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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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 04:20 新京报 | |||||||||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国企职工将有权审议企业转让 本报讯 (记者 廖卫华 李华良) 北京市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其中颇引人关注的是,修改后的草案将原由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权交给了市发展和改革部门。
产权交易中心不再称“事业法人” 从昨日起至4月20日,市政府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草案)的修改意见。据介绍,原规定是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权交易中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市政府决定修改该规定,并从今年起实施新规定。 据介绍,原规定“本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修改为“国有产权交易,应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原规定中,北京产权交易中心是市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新规定修改为:“产权交易机构是指具备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法人。”据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介绍,这样修改是为了使产权交易机构更独立和市场化程度更高,而产权交易机构的性质也不再仅限于事业法人。 国有产权交易要保护职工权益 为了方便国有产权交易,草案删除了原规定产权交易的主体和客体内容。而为了确保在产权交易中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草案新增规定:国有、集体企业转让整体产权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经转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而转让方提交委托交易的文件,应当出具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的证明材料。 其中,第八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这意味着将原由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权,移交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此,市国资委有关负责人称,他们的工作重点是监管企业改制,将产权交易方面的监管移交给市发展改革部门后,将使市国资委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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