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提前还贷收违约金 中行称符合国际惯例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 01:37 信息时报 | |||||||||||
法律专家称单方面收取违约金不合规 时报讯 (记者 袁峰) 市民提前还房贷要收违约金?本报4月1日A05版独家报道的消息出街后,立即引起了市民和媒体的关注。而收取违约金的中国银行广东分行有关负责人则表示,银行从2001年就将收取违约金列入购房合同里,而不是针对加息引发的提前还贷潮,而且这种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所以银行收取违约金是有法可依,有理可求。
律师:单方面收违约金不合规 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邱铨桂指出,如果银行未与购房者事先达成一致,将收取违约金的做法列入合同,单方面收取违约金就涉嫌违规。因为《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约定的违约金,银行不能擅自在约定之外收取违约金。 记者同时从多种渠道了解到,其实广东部分银行针对市民提前还贷的现象已考虑更新房贷合同,只是要根据提前还贷的数量来选择推出的时机。对此,广东省房协法律顾问、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百灵指出,如果各家银行都将收取违约金列入房贷合同,就很容易造成行业联盟,消费者只有被动地接受,就像现在争议颇多的购房合同与交定金事件一样,消费者总是处在弱势的一方。因此,政府、媒体以及各方面应该呼吁,银行不能对市民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 银行:按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 昨日,中行广东省分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行早在2001年就将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的条款列入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所以并非如外界所说的是针对加息引起的个人提前还贷高潮。 记者从该行出示的合同文本上的第12条第五款看到,提前还款时,乙方(购房贷款者)须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执行利率支付一个月利息作对甲方(银行)的补偿。 该行房贷处副处长陈先生表示,中行从2001年开始就在全省统一使用该文本,购房者在签定合同时是事先知道的,而这一做法也符合央行有关规定,并且符合国际惯例。因为银行在安排贷款资金是需要人力、物力各方面成本的,如果消费者提前还贷就打乱了银行的资金安排,应当承担银行的损失。 陈还表示,外界和市民不能简单地从收取违约金的做法来指责银行,因为中行其实在贷款过程中将契税、律师费、印花税等各方面费用给予消费者优惠,而其他未收取违约金的银行却在此方面并没推出优惠措施。同时,银行还会针对个人以及楼盘的资信情况给予消费者推出减免违约金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