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业银行与房贷人签贷前协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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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02:15 第一财经日报 | |||||||||
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处置抵押资产最新司法解释后,国内商业银行首度作出反应 约定无力还贷后共同处理抵押不动产 本报记者 林明 发自北京
日前,深圳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对购房人在贷款前要求签订一份关于购房人无力还贷后共同处理抵押不动产的协议,业内人士认为,这是继今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处置抵押资产最新司法解释后,国内商业银行首度作出的反应。 据了解,首度与购房贷款人签订贷前协议的是深圳本土的一家国内上市银行,而这份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在购房人与银行正式形成房贷关系之前,双方约定,如果是购房人贷款购买的第一套住宅,那么在购房人无力还贷的情况下,贷款银行在收回抵押房产物业并处置的同时,承诺为贷款人提供保障基本住宅需求的其他住宅。 深圳不动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李宁告诉记者,在今年初开始实行最高法院对于不动产抵押的处置解释意见后,在国内商业银行间引起了普遍恐慌,在司法解释中,购房者如果购买的第一套住宅无力还贷后,为保证购房人基本生活需求,银行将无法收回抵押资产,从而大大增加金融风险。而中国已有高达2.3万亿元由银行为个人购房而发放的消费信贷。 据悉,此次深圳商业银行的做法是自新司法规定出台后,国内金融界首次作出的回应。此前最高人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一度也引起市场的高度关注,北京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对记者表示,按照这样的操作程序,未来国内金融房贷风险体系将被破坏,银行将不敢贷款给第一套自住需求的购房人,而购房消费者贷款也会越来越困难,长期来看,对房地产消费市场和银行业界发展房贷业务都是不利的。 在业界的一片质疑声中,深圳商业银行在业内率作出尝试。李宁表示,由金融界承担部分社会职能,是深圳商业银行自发形成的一种创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来操作过程中没有问题。据了解,深圳多家商业银行目前已会同当地行业公会一同与最高法院商榷相关事宜,以求最合理的变通做法。 相关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引起业内广泛讨论的《规定》中的第六条和第七条解释: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依据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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