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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和国开行资产证券化试点为何是信托而非SPV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 19:13 《财经时报》

  本报记者 胡进之

  在国际上,通常根据资产证券化特别目的载体(SPV)设立方式的不同,分为信托型(SPT)和公司型(SPC)两类。

  然而这次建设银行和国开行的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却没有SPV的身影。而且即将公布的《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提到采用SPV的方式,从文中看,中国的资产证券化短期内还是采用信托模式。

  信托型SPV又称为特殊目的信托(SPT),这种形式的关键是在信托关系的法律构造下,原始权益人将其基础资产信托给SPT后,这一资产的所有权就属于SPV,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就不能再对不属于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主张权利,从而实现了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

  公司型SPV又称为特殊目的公司(SPC),这种形式的核心是真实销售。即资产转移是通过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SPC实现,真实销售旨在保证在原始权益人破产时,出售给SPC的资产不会被列为破产财产,从而实现破产隔离。

  一位信托公司人士表示,目前两家银行采用信托模式的主要原因是相比SPC,信托模式在技术上比较简单,容易实现。SPV公司则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主要是《公司法》的限制。

  首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必须有发起人人数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同时还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而SPC是一个“空壳公司”,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其次,《公司法》对公开发行股票、债券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包括“公司在最后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等条件,而SPV很难达到《公司法》关于发行证券的要求,因此SPV的证券发行资格也存在着疑问。

  他表示,修改《公司法》来满足SPC成立的条件目前来说时机还不成熟,短时间内不会有修改。

  此前,业内一直有意见认为,可以为SPC公司专门制定相关法律。现在从实际来看,央行选择了信托模式。

  但是通过信托方式发行也有为难之处。上述人士表示,最大的难题是,根据银监会相关规定,信托产品属私募性质,发行的合约份数不得超过200份。

  “如果不能够在市场上流通的话,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将大大受到影响,也就失去了产品本来的意义。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就是把长期的信贷资产转化为债券产品,从而提高流动性,改善资产结构”。

  他告知《财经时报》,尽管业内一直希望信托产品能取消200份的合约限制,但目前没有任何这方面的迹象,不会因为这次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而有任何改变。

  在他看来,今后可能的思路是,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托产品来处理,从而摆脱合约份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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