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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遭遇会计瓶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 18:34 证券时报

  □本报记者 钟恬/文

  自3月21日人民银行宣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之后,两家试点单位——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都在稳步推进这一工作,思路亦日益明确。

  有消息称,建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模式已经确定下来,有可能于今年4月份出台《信
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而国开行副行长高坚日前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作演讲时,高调介绍了该行资产证券化方案的设计,并有意将产品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托付”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不过,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业务,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始之前所必须依照规范化的会计处理办法却仍没有实质性的进展。3月31日,当记者致电广东省财政厅时,有关人士称,目前没有相关消息下达,也还没见有财政部正在加紧制订的《金融机构金融资产转让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初稿。

  会计问题拖慢试点步伐

  资产证券化在中国从最初的设想到目前试点方案的正式启动,已经走过了一段长路。从2000年9月起,建行已连续六次向央行及国务院上报了资产证券化方案。经过四五年的马拉松跑,资产证券化的身影始终如水中月、雾里花。

  原因在于,这一创新业务涉及相当多的部委,包括人行、银监局、证监局、发改委国资委、国税局、财政部等,各方面的意见相当难协调。最主要的一个问题是,“因为资产证券化涉及复杂的税收豁免,在会计和税收操作方面尚难预料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 中科院一位知情人士称。

  在我国,由于金融企业属于特殊行业,不沿用一般的会计制度。而现行的会计制度或准则中,有些内容是和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如财政部1995年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2001年11月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等,一位姓黄的注册会计师介绍,“就这么一些零散的相关规定,与资产证券化复杂的结构安排、多变的适用模式相比,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他认为,在资产证券化即将拉开序幕之际,如何利用会计准则来指导、规范,使其会计处理有章可循,是试点是否顺利的关键。

  据悉,这一回对于建行和国开行的两个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持基本赞同态度。而财政部因此表现得非常积极。财政部一位官员日前对媒体称,其工作人员正在加班加点工作,并配合其他相关部委制订的具体细则的出台时间,做好随时出台《金融机构金融资产转让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准备,为这一业务提供相应的会计核算依据。

  据称,《金融机构金融资产转让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将就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核心会计问题作进一步规定,主要涉及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在满足何种条件时才能终止确认,也就是信贷资产转让实现“真实出售”的问题。这也是制定资产证券化起步之时需面对的一大难点。

  “我国对于资产的终止确认始终没有明确的提法,现行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实际上是以对‘风险与报酬’的分析为基础的。”黄会计师认为,建立关于金融资产转让的专门会计规范是当务之急,因为有了直接相关的规范,发生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就不用从那些间接、笼统的规范中揣测是应用“风险与报酬模式”还是其他。

  制度瓶颈问题待解

  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对象不是一般的资产,而是预期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量的金融资产。而且试点尚未正式开始,因此在会计和税收操作方面还难以预料会出现哪些问题,需要在试点过程中不断发现并提出解决办法。

  不少专家提出,由于国内尚无针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准则,建议参照相关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条款制定有关会计准则。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徐经长认为,资产证券化试点,可以说是一个特殊行业的特殊业务,可以遵循国际惯例,同时随着新业务的产生而对会计制度作一些补充。

  但是,一位业内人士称,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也并非灵丹妙药。即使在美国这样资本市场高度发达国家里,也发生了“安然事件”。“安然事件”就是因为该公司大肆利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从事表外融资,高估利润,低估负债。

  还有一个例子是,资产证券化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特殊目的实体(SPE)的构建。从合并会计报表方面来看,我国目前只是规定了一般经济实体的合并范围与合并标准,特殊目的实体的合并标准从未涉及。要讨论特殊目的实体何种条件下才能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就有必要先明确何谓特殊目的实体。但是,遍寻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时却发现,完整而清晰的界定似乎很难找到。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2号(SIC12)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惟一谈及SPE的权威指南,其对SPE的描述也是十分小心,力图避免从正面来阐述。

  上述财政部官员也透露了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的困难,称由于具体细节不明确,国内又没有借鉴的案例,所以财政部可能会准备几套方案,并依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条款作个别调整。

  而一位高校会计研究人员则建议,目前较为现实的选择是,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不要过于细化,而是侧重于对原则性的指导,只对个别问题制订规则。他认为,仅靠财政部会计司等政府部门的工作,可能力量不足。“如果我们只针对目前的业务做出一套细化的、以规则为基础的条款,可以断言,不用多久这些条款就会变得力不从心甚至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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