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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因素阻碍房贷新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00:42 中华工商时报

  □杨昭 京文

  银行系统有待改善房贷合同有待完善“第二套住宅”标准有待明确

  3月17日,随着央行一纸房贷新政出台,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实行优惠利率,而是与其它商业贷款一视同仁,执行九成利率下限管理。商业银行有权选择5.51%到6.12%的任意水平的
年利率,两者之间相差0.61个百分点。“0.61个百分点的利差”一时成为银行、房地产商以及普通百姓关心的焦点。

  新政发布后,业内人士表示:“中国房贷利率进入自主定价的差异化时代。”然而,从此后一周各银行实际反应看,房地产贷款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所需要的不仅仅是“0.61个百分点的利差”。

  银行内部系统有待改善

  从房贷新政公布后的一周反应来看,各商业银行之前对该政策毫不知情。在犹疑或观望中,各银行一方面匆忙宣布,对普通购房者仍实行最优惠利率,基准利率6.12%的90%;一方面又宣称今后将对不同客户、不同产品实行差别利率。而有关对后者进一步的细则解释至今仍无一家银行出台。

  房贷新政出台后,是执行5.51%的下限利率还是6.12%的上限利率?银行缘何表现得如此犹豫?“市场竞争的压力是一方面,但更主要的原因还是受到诸多现实条件所限制,不得不采取目前这样简单而可操作的办法。”一家商业银行零售业务负责人解释,银行自身计算机系统需要调整、个人征信系统还没有建立等问题都影响差异化利率的可操作性。例如,“为何各家银行都还没有对老客户制定出具体的操作细则”就是因为“银行现有的计算机系统很难支持对老客户的差异化利率管理。对老客户重新评价给出相应的利率,对银行来说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所以现在暂时对老客户统一实行下限利率成本最低、可操作性最强。”

  银行房贷合同有待完善

  “如果银行对所有客户都实行6.12%的上限利率也是让人无可奈何的事。”法学专家指出,当前银行房贷合同存在明显漏洞。在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房贷合同中有明文条款,“贷款期间如利率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正是因为有了这个容易被人忽略的条款,银行似乎更为主动一些,如按照央行房贷新政在今后如果有购房者连续一段时间逾期不还,或将原来自住用房屋变成投资用途,银行就有权利调高对其贷款利率。

  “不过合同漏洞并非仅此一处。”一位银行界人士对笔者说,目前使用的银行房贷合同在银行看来也有问题。他指出,与国外相比,我们的合同条目与内容仍然显得太粗,很多地方缺乏相关法律配套保障以及可操作性。例如,新房贷政策出台后,尽管各银行纷纷宣称以“是否第二套住宅或投资性住宅”来作为确定利率的重要标准之一,但在合同中对于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权利说明条款很少。购房者在以优惠利率购买房屋后,如果进行出租等投资活动,在并不通知银行的条件下仍可进行。这是导致当前很难对投资型房贷与自住型房贷利率进行差异化的重要原因。

  “第二套住宅”标准有待明确

  “对普通购房者实行最优惠利率在国际上也是惯例。”一家银行负责人表示,无论国内外,个人住房贷款都是银行最优质的资产。自住型购房者带给银行的风险一般来说很小,当然应该执行优惠利率,提高利率主要是针对投资性住宅。

  新政出台后,各家银行均将“购买高档住宅、第二套住房和投资性房产的个人”划为需要酌情提高利率和首付比例者。然而,业内人士也表示,确定第二套住宅的标准目前仍有待明确。例如,如果夫妻双方以各自的名义购买的住房,是否会被界定为第二套住房?第一套住宅贷款已经还清,再贷款买房算不算“第二套住宅”?在一个地方买了房子,又在另一个地方以同一个人的名义买房是否算第二套房?在笔者采访中,一家国有银行负责人表示,目前有关细则还没有正式出台,要等细则出台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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