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清所欠规费可以豁免罚款 郑州交通局涉嫌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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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 10:01 经济视点报 | |||||||||
“豁免”罚款:郑州市交通局违法? 3月10日,郑州市交通局通过媒体表示:对“拖、欠、漏、逃”养路费者严查、重罚。 3月15日,郑州市交通局通过媒体宣布:欠缴养路费的机动车辆,在4月15日前缴清所 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前后仅相距5天。交通部门为什么先强调“重罚”,后进行“豁免”?郑州市交通局有“豁免权”吗? □经济视点报主笔 李万卿 5天内的两次“新闻发布” 2005年3月10日以来,在征收养路费这个问题上,河南省郑州市交通局的一系列做法耐人寻味。 在前后5天的时间里,郑州市交通局先是通过新闻媒体表示对“拖、欠、漏、逃”养路费者严查、重罚,接着却又通过媒体“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缴交通规费的,不仅免收滞纳金,还免除罚款(以下简称“双免”)。 先看一家媒体关于“严查”的消息(摘要): 2005年3月9日,郑州市交通稽查部门对各种规费进行了集中稽查。当天上午9时开始,郑州市交通规费稽查大队分别在郑州市的8个出入市口设点查车。在107国道与东风渠交叉口附近,稽查人员查到一辆未缴纳养路费的河南漯河牌照救护车,当场向车主宣传有关政策后对该车辆进行了处罚。针对种种逃费现象,交通稽查部门负责人表示,为杜绝规费流失,交通稽查部门将连续上路查车,同时加大处罚力度,罚款按最高标准,让逃费者得不偿失。当天还查到一辆载重为5吨的货车,从2003年1月至2005年3月一直没缴养路费。该负责人为该车算了一笔账:本金24300元,滞纳金97821元,100%的罚款24300元,两年时间共计应缴费146421元。 这则消息向公众传递的主要信息是:对欠养路费的车辆,今后要加大处罚力度,罚款按最高标准执行。 然而,仅仅过了5天,郑州市交通局又通过媒体承诺“双免”。 且看一家媒体的报道: 从3月15日开始,省会交通部门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交通规费征稽宣传活动月”活动。在3月15日至4月15日期间,对一些欠缴养路费并能主动补缴的机动车辆,在为其办理补缴手续时,将对其免予处罚,车主只要把所欠的本金全部补清,就可免缴滞纳金和罚款。优惠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不但是在省会交通规费征稽史上所没有的,在全国也是首创。 交通局:“豁免”没有法律依据 一个重大疑问是:郑州市交通局实行“在全国也是首创”的“双免”政策,有没有法律依据? 该局一位工作人员回答,“双免”是依据“豫政69号”文件作出的决定。记者提出看一看“豫政69号”文件,他说在档案室,提不出来。 记者费尽周折,终于找到了“豫政69号”文件——《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69号”文件称,凡是领有牌证,无论临时、试车、专用牌证或投入使用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缴纳公路养路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应缴纳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各市、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减免交通规费。军队、武警部队的车辆和只在城市建成区内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公、检、法、司、安全部门悬挂警用牌照的警车,公安部门的消防车等车辆仍按原有政策规定免征。除上述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再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豫政69号”文件特别规定了惩罚措施:故意逃、漏费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制裁,罚款上缴省财政。对故意逃、漏费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在车辆年审、企业资质认定和审批营运线路时给予必要的制裁,罚款收入统一上缴省财政。 “豫政69号”文件并没有关于“豁免”的规定。 郑州市交通局稽查支队负责人史秉刚坦承,“双免”确实没有法律依据,目前没有发现国家和河南省的哪一部交通法规、条例有“豁免”条款。史称,“双免”是郑州市交通局自己定的,河南省交通厅是“默许”。 “交通部门有很多无奈。”史秉刚说,车主的缴费意识太差,而执法力量又不足,且行政执法不像公检法那样具有强制性,它受经费、执法力量、执法环境等方面的制约。目前,郑州市每个县(区)交通稽查大队的编制是10个人,郑州市也仅有24个。“不吃饭,不睡觉也查不过来。” 法律专家:交通局没“自由裁量权” 《经济视点报》记者在采访郑州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时,一位被访人士认为,交通稽查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实行“豁免”政策,是一种行政措施。作为行政执法部门,郑州市交通局有“自由裁量权”。 郑州市交通稽查部门到底有没有“自由裁量权”呢? 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郭书山认为,机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所欠养路费就可以被免除滞纳金和罚款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郑州市交通局没有“自由裁量权”。 主要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也就是说,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是法律对这些特定的主体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作为具体的征收部门,交通部门有责任按时、按量将养路费征收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包括征收部门和个人均无权任意免除该法定义务(法律规定免缴的车辆除外)。 二、根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有车单位和个人,按章给予处罚。”这属于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定职责。这就表明,作出行政处罚是征稽机构的权利,同时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三、根据《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车辆,除责令车主补交应缴费额外,每逾1日,处以应缴养路费1%的滞纳金;拖、欠、漏、逃养路费3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50%的罚款。”依据河南省政府1994年6月6日生效的该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缴养路费的车主,除了处以滞纳金,还要同时并处罚款。这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免除滞纳金和罚款的从宽情节,行政机关无权擅自做出与法律法规相悖的处理。 郭书山说,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授予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减”或者“免”的“自由裁量权”。征收养路费并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车辆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是交通部门的法定义务。 郭书山说,在征收滞纳金和罚款是法定义务的情况下,郑州市交通局只有事前经过“行政授权”,才可以实行“豁免”政策。 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具体到这件事上,就是郑州市交通局上级主管机关以文件的形式对某项行政事务的管理所做出的批准。而实际情况是,对于郑州市交通局的“豁免”政策,河南省交通厅仅仅是“默许”,并没有明确的文件。 显然,郑州市交通局并没有获得行政授权。 “豁免”是“无奈之举”? 郑州市养路费欠费现象非常严重。 据记者了解,2004年,郑州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共办理新车入户手续4.6万辆。根据《河南省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增车辆应在领取牌照后5日内,到当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逾期不办者,交通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但是,许多车主在办理新车挂牌手续后,并没有及时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造成养路费的严重流失。 目前,郑州市至少有3万辆机动车没有办理养路费缴费手续。 据称,近几年,郑州每年所欠的养路费大概有6000万元。 为了催缴养路费,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想了不少办法。 早在2002年,郑州市交通局规费稽查支队就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法则的“温情”执法机制:对首次查获的欠交规费车辆,司机只需在《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上签字,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把欠缴的规费补齐,即可被立即放行。 但从2002年9月开始,郑州市交通部门在追缴交通规费的措施硬了起来。这些措施是,首先告知欠费车辆缴费,若不缴的话就接着二次告知,如果还不缴,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2003年12月25日起,郑州市开始办理2004年上半年汽车、摩托车公路养路费,承诺2004年1月20日前一次缴纳半年费用的车主,还可享受优惠政策。 “征稽史”上的“温情执法”和“严查重罚”,在一定时间内是有成效的,但似乎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逃费”问题。 郑州市交通规费稽查支队负责人史秉刚说,这一次推出“全国首创”的“双免”政策,意在通过这项活动,为国家收缴更多的交通规费。 “以前从来没有实行过像现在这么‘优惠’的措施,这是无奈之举。”史说。 史秉刚从1998年就负责交通规费征稽工作。据他介绍,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费改税就被确定为今后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因此,许多车主误认为眼下费改税就要启动,而费改税后,漏费无从查找,从而发生了多起抗缴养路费事件。其实,说到“费改税”,近年,燃油税“费改税”方案一改再改,时至今日,这一改革措施仍未实施,足见国家对于取消养路费、开征燃油税是慎之又慎的。 史秉刚说,一些车主若将“费改税”当作是一次偷逃养路费的机会,则纯属心存侥幸,是行不通的,更何况征稽部门中存有档案,即便是“费改税”,还将继续追缴,而且力度还会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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