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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无税”也须申报 地税局4月开始执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 03:27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贺文华)从今年4月份开始,在北京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当月即使没有应纳税(费),也要进行申报。这是一项纳税人应该给予重视的新变化,以免因为忽视而受到处理。同时,有包括自然人在内的五类纳税人暂时不必“无税申报”。

  这项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在北京市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当月无市地税局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附加等入库款项,均应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填报《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地税部门特别提示,今后,在征期过后,对于那些既无应纳税款入库,又无《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申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将其视同已办理“零申报”,而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罚款等处理。

  据了解,北京地税推出“无税申报”主要是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2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无税申报”的目的是加强税收征管,进一步堵塞漏洞。

  纳税人在进行“无应纳税(费)款申报”时可以选择网上申报、邮寄申报、上门申报等任何一种方式。

  关于《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的申报期限,地税方面解释,由于各税种的申报期限不一致,可与当月申报期限最长税种申报期限一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期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地税部门透露有五类纳税人暂时不填报《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他们分别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购买定额发票或在税务机关窗口代开发票时,均即时全额完税的纳税人;凡不从事生产、经营且只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所有税费都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纳税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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