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曝光化肥乱涨价案件 确保农资价格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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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 20:1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29日电 (记者 刘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9日曝光了五起化肥生产企业违反国家化肥价格政策规定的价格违法案件。 发展改革委近期直接组织了对部分大型氮肥生产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的重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这五起化肥价格违法案件是:
——陕西省渭河煤化工集团公司销售尿素时,违反国家规定的出厂最高限价政策。2004年6月至11月,渭河煤化工集团公司以每吨1541元至175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尿素,超过国家规定1540元/吨的出厂最高限价,共计销售19341吨;2004年12月,以每吨1710元至172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尿素,超过国家重新调整后的1650元/吨的出厂最高限价,共计销售1231吨。 ——内蒙古天野化工(集团)公司销售尿素时,违反国家规定的出厂最高限价政策。2004年9月至11月,天野化工(集团)公司超过国家规定1540元/吨的出厂最高限价,销售尿素共计48168吨。 ——中石油宁夏化工销售分公司销售尿素时,违反国家规定的出厂最高限价政策。2004年8月至11月,中石油宁夏化工销售分公司以每吨1550元至162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尿素,超过国家规定1540元/吨的出厂最高限价,共计销售13717吨。 ——重庆建峰化工总厂采取多收运杂费的形式,变相提高尿素出厂价。建峰化工总厂销售尿素实行送货制,对用户的结算价格由尿素出厂价和运杂费组成。2004年6月至12月,该厂销售尿素时,结算收取的运杂费高于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变相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尿素出厂价。 ——四川泸天化(集团)公司销售部分尿素时,未提供服务而收取服务费。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化肥生产企业为购买方提供服务,可适当收费。2004年6月至12月,泸天化(集团)公司在销售13万吨尿素时,未提供水路运输摆渡、皮带运输、调船等服务,却向购买方收取服务费。 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当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正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以确保春耕期间化肥等农资价格稳定,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