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高过补缴数,能不把企业吓走?
本报讯记者 罗颖、曾璇、杨媛、骆苹 报道:本想补缴社保费,可滞纳金比要补缴的费用还高,能不把企业吓走?人大代表莫志林提交议案,建议修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关于滞纳金千分之二的规定。
议案认为,这一条规定实施以来造成了许多企业因种种原因想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都因为滞纳金罚得太多,而因无力支付或不愿意支付而放弃为劳动者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莫志林举了一个例子:某企业一位1996年11月参加工作的职工,因单位与个人的原因未给其购买社会保险,2002年11月单位与个人都愿意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可社保部门计算出的数字是:1996年11月—2002年11月共缴纳6年1个月,费用总计:14970.24元,其中单位补缴1万多元:个人补缴3000多元,但滞纳金要罚4万多元,单位本补缴1万多元是愿意补缴的,可要罚滞纳金4万多元,两项合为5万多元,单位就不愿意承受了。
莫志林建议,只有在要求的限期内逾期仍不缴纳的,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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