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价格要受制约 江西将为企业减负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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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 18:58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昌3月28日电 (刘晨华、罗峰) 江西省首部规范减轻企业负担的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这个省今年立法计划,其中拟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逐年进行清理,确保收费项目逐年减少或收费标准逐年下降。另外,禁止供水、供电之类公用事业企业擅自提高政府定价等思路,均倾向于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 《条例》拟规定这个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必须编制每年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同时,邮政、电信、民航、铁路、公路、公交、供电、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这些都属于公用事业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独占经营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业内一般具有唯一性或垄断性,规范其价格与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制订价格,不得变相收取公共事业项目建设费用。不得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 此外,《条例》还拟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禁止向企业胁迫低价购得物资、要求企业刊登广告及参加以收费为目的的会议、学术研究等活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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