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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司法解释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 07:19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吴慧发自北京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称,“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这
)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2004年12月28日,财政部央行银监会紧急召集国有商业银行、AMC、建银投资公司、AMC监事会主要负责人召开“加强不良资产监管工作会议”。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通报了AMC在资产剥离、管理和处置过程中的违规问题。这次会议的“导火索”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瑞川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的一份报告,报告反映了一起“15万元不良资产受让人索诉1200万元担保案件”的前因后果以及他的相关分析和政策建议。本报在2005年1月5日对此事作了以《河北高院出面提醒“一案暴富”引发AMC监管风暴》为题的报道。

  中央领导在报告上批示,“刘瑞川建议规范债权转让,谨防‘一案暴富’,有关部门要研究如何解决债权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报告上批示:“在司法实践中提出,银行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极易造成担保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带有普遍性和代表性,实际上不少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成了‘一案暴富’。”肖扬同时提出:“尽快作出调查,提出相关政策和法律或法规的建议。”

  最高院在这次颁布的《通知》中,对在金融债权案件审理中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知》的要点如下:

  一、在审理和执行涉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中要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及本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本意,统一司法尺度。

  二、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要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妥善处理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关系,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债权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而有关法律法规又相对滞后,法院系统加强涉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的调研工作。

  四、在审理和执行案件时,需要对金融不良债权和相关财产进行评估、审计的,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并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进行,要对评估、审计程序和结果进行严格审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价时,要尽可能采取由拍卖机构公开拍卖的方式,最大限度回收金融债权。

  五、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如发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处置金融不良债权过程中与受让人、中介机构等恶意串通,故意违规处置金融不良债权,有经济犯罪嫌疑线索的,要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查处。

  六、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易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处理前应征求上述有关部门的意见,共同做好工作。

  七、在执行涉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时,要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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