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 最多可判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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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 03:14 每日经济新闻 | |||||||||
岳敬飞 朱雷 NBD广州、佛山报道 对于张海涉嫌的挪用资金罪,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表示,如果涉及金额巨大,按照刑法规定,该罪最多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
严义明说,一般来讲,法院量刑时都不会顶格适用,10年的可能性很小。“由于挪用不以占有为目的,是要归还的,因此量刑上比贪污罪、诈骗罪等低。当然张海到底是不是想还,按照挪用定他的罪是否合适,现在我们不知道。但是若定他挪用资金罪,相对而言是最轻的罪名。” 严义明认为,“像张海这种人,是不是仅仅存在挪用资金的问题,还很难说。公安机关要发挥他们的智慧才能弄清楚。像此前的郎顾之争,公安机关就没有主动采取行动。顾雏军到底有没有问题,谁也不知道,这是很不正常的。”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黄鸣曾提出过一个议案,要求对挪用资金罪加重量刑。黄鸣认为,现行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最高量刑标准是无期徒刑。因此,他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加大处罚力度,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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