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加紧制订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相关会计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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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 02:17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陈黛发自北京 记者近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配合国务院批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财政部正在加紧制订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相关的会计制度,并力争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这两家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详细规定出台之前,发布《金融机构金融资产转让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的一位官员向记者介绍说,在两家银行做试点工作前,财政部需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作出全面规范,包括对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核心会计问题作进一步规定。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徐经长教授说:“这些规定的出台,将使金融改革创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很有意义的。”由于金融企业属于特殊行业,不沿用一般的会计制度。但沿用已久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只是对金融机构的一般业务作出了规定,在将执行的信托资产证券化方面,则出现了一个空白。 财政部的这位官员也解释说,财政部早在去年,就开展了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核心会计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信贷资产转让在满足何种条件时才能终止确认,也就是信贷资产转让实现“真实出售”。 去年9月,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金融资产转让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财会便[2004]29号),在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确立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拟通过信托方式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后,财政部又于2005年1月5日发布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 “信托资产证券化试点,可以说是一个特殊行业的特殊业务,会计制度方面也需要特殊的规定。”徐经长教授说,这是遵循国际惯例,随时因为新业务的产生而对会计制度作一些补充,也是会计制度方面的配套改革。 北京工商大学会计系主任王斌教授表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会计审核难度很大,主要是交易价格不好衡量,整个过程中涉及的对冲、债务和债权的定义、价格的确认以及最后交易,都需要一个非常完善的体系。 王斌教授同时指出,由于中国会计制度以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需要制订的会计制度只能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准则,主要是《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但中国还有自己的国情,这方面的试点也刚刚开始,相关的会计制度只能在实践和研究中逐步成熟。 财政部官员向本报记者说:“制订相关具体会计制度的难度不小。”主要原因是国务院已经批准了两家银行进行试点,但具体的操作规程仍在制订中,由于具体细节不明确,国内又没有借鉴的案例,所以财政部在制订会计制度方面可能会准备几套方案,并依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条款作个别调整。 至于《规定》推出的具体时间表,这位官员表示还不能确定,也取决于其他相关部委制订的具体细则的出台时间。“我们一直在加班加点工作,也做好随时出台的准备。因为届时必须要有会计核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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