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楼女经理非法集资数千万 主犯潘伟红被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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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7日 11:33 深圳特区报 | |||||||||
【本报韶关3月26日电】(记者张晋 通讯员 郝仁汪 慈安) 韶关迄今为止破获的最大一宗集资诈骗案日前尘埃落定。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主犯潘伟红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此案中另两名被告陈东明和陈某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和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为还债非法集资 韶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潘伟红(绰号“黄毛”)与其丈夫陈东明经营龙宫酒楼。陈东明系法人代表,潘伟红任经理,但酒楼主要业务由潘伟红经营。 在龙宫酒楼开业前,龙宫酒楼已向金融机构及个人借贷数百万元,而龙宫酒楼每年的利润仅100多万元。为了归还债务,1998年至2000年11月间,潘伟红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以支付月息2分至5分不等的高额利息或写利息欠条及给饮茶费、给洋酒等为诱饵,采用后笔借款兑付前笔借款本金、利息的手段,先后以资金周转、买地皮、做矿产、烟叶生意、炒股票、炒期货或投资新酒楼等名义,采取诈骗的方法直接或间接分别向受害人于某等28名个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916.8万元,除用于支付受害人的高额利息外,至今仍有人民币2503.9万元被其使用、挥霍而不能归还。 携赃款外出潜逃 潘伟红的债务越来越多,自己已无偿还能力。2000年11月,陈东明获知潘伟红向外集资诈骗2000余万元后,便与潘伟红共同商量外出潜逃,并将龙宫酒楼注销。陈东明、潘伟红还以要去广州买电梯、有急事要办等为名,骗取受害人胡某、简某、柯某的钱财,其中陈东明骗得胡某3万元、简某15万元,潘伟红骗得柯某2.5万元。之后,潘伟红、陈东明先后潜逃到广州、海南、深圳、珠海、东莞等地藏匿。 2003年7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头分局南头派出所的干警在南头边境检查站将陈东明抓获。经讯问,陈东明交代其与妻子潘伟红居住在东莞市长安镇,并表示愿意协助公安人员找到潘伟红。次日,在陈东明协助下,公安人员将潘伟红抓获。 数罪并罚判死缓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伟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资金用途,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部分本金和利息的方法,骗取巨额集资款,事后又长期潜逃在外,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潘伟红在集资诈骗罪行败露后,与被告人陈东明共同商量外出潜逃,二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分别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陈东明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潘伟红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陈东明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平明知被告人潘伟红、陈东明是犯罪在逃的人,仍然为他们提供资金,帮助他们潜逃、隐匿,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潘伟红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东明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潘伟红,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记者张晋 通讯员 郝仁 汪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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