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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着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 14:09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3月25日电(张璐)为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天津市日前出台《〈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业务操作流程》,对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关系、核发保险手册、养老金的发放和保险金的继承等作出明确规定。

  建立社会保障关系: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经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转的社会保障资金后,根据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确认的《天津市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情况登记表》和《天津市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险情况登记表》(加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以及征地参保人员、征地养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即与征地参保人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核发保险手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经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的《天津市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情况登记表》和《天津市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险情况登记表》,向征地参保人员、征地养老人员核发《天津市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手册》和《天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

  养老金的发放:征地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上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持其《天津市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手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到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核准。征地养老人员自缴纳社会保障费的次月起,由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保险金的继承: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提出申请并附死亡证明复印件,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填写《天津市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障终止申请表》或《天津市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终止申请表》,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经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与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相应的保险(障)金。具体标准按《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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