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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家大型央企总法律顾问将真正进入企业决策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 06:13 第一财经日报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表示,国资委正在研究起草《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本报记者张馨月发自北京

  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今后三年将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其中在53家中央大
型企业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18日在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立总法律顾问制,与通行的社会律师制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是一种企业内部的自控,主要责任是在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比如在合同管理上要进行法律审核把关,重大项目决策和投资当中要进行法律把关,“这样能够使企业减少很多的损失”。

  在公司架构上,与过去的中央企业法律事务部相比,总法律顾问真正进入了经营决策层。黄淑和说,“我们需要的是能够进行法律审核、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从国资委成立至2004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

  诸多法律纠纷的产生主要原因有三个。黄淑和告诉本报记者,“一是合同管理把关不严导致一些重大法律纠纷,二是重大决策中法律审核不严和协调不当,三是没有很好的市场论证和民主讨论。”

  “应该把法律的审核和把关纳入到企业的风险管理当中。”黄淑和说,中央企业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要按照国资委今年出台的《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依法管理。

  黄淑和说,“企业家必须具有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要认识到,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但事前是可防可控的,因而一定要抓紧强化防范工作。”

  事实上,为了防范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国资委自2004年4月已就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完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防控、处理和备案机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公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湖南、湖北、河北、辽宁、江西、上海六个省市也展开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

  “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要是通过政策法规来监督管理的,现在国资委已经制定了四十多个规章,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了。”黄淑和说,“我们的法规体系是发出信号的,企业要有一个机制来接受信号,需要一批专业的人才来实现这个对接,这些人才就是法律顾问。”

  黄淑和在论坛上透露,截至2004年底,53户中央大型企业中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户数已由2004年初的14户增加到23户,占43.4%,其他中央企业有9户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178户中央企业中有105户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

  尽管如此,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国外特别是欧美等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黄淑和坦言,“在中央企业中,大多数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才相对短缺,还有41%的企业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有的中央企业连一名专职的法律顾问都没有。”

  商业风险是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当中形成的,有些是因为工作跟不上或者论证不充分而导致的。黄淑和认为,有些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观念不够强,在市场经济当中对于国际上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这一套做法还不够。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张德霖在论坛闭幕式上也强调,在国企改革成效初显、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背景下,防范法律风险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下一步我们要全力推进,促进这些企业建立起这套制度。”黄淑和说,为防范法律风险、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国资委正在研究起草《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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