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个人信用信息不能随便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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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 11:08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3月16日讯(记者辛红)除了贷后风险管理的需要外,金融机构在查询个人信用状况时不能随便查,必须获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制定的《个人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这一点,该暂行办法从今天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既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如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也包括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如在个人借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如何既防范和降低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又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暂行办法规定了金融机构什么情况下应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以及查询需要的条件。 这五种情况分别是:审核个人信贷申请;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审核企业信贷申请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但除贷后风险管理需要之外,金融机构查询个人信用状况时应当获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即使是贷后风险管理,金融机构也应当明确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内部管理程序和授权。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由央行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央行此次征求意见至4月15日,有何意见、建议可以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回复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邮箱:credit@pbc.gov.cn;传真:010-8809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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